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微视聚焦 2023-05-10 23:22:43

【问题】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解答】

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财产属性,应当根据收益性质分别处理。当收益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或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值时,收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当收益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时,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例】

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文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原审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06年5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婚恋关系,同年5月30日在开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再审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文某与前妻生育了一子文某1,张某与前夫生育了一女李某1。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家工作。再审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再审申请人文某将婚前个人财产存款19.98万元交予了被申请人张某保管。后在再审申请人文某其子文某1结婚时拿走了3万元。再审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婚后,双方购买了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174号住房一套,在县人大集资建房中投资了10.7万元,文某个人占股资金抵作了投资款,购得集资房一套,后变卖成现金30万元,由文某保管。。再审申请人文某起诉要求将婚前存款16.98万元及利息归其所有。法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文某起诉要求将婚前存款16.98万元(已扣减给其子文某1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判归其所有,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应返还再审申请人文某的婚前个人存款16.98万元。其利息主张因文某与张某在婚续期间未作投资等他用,故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文某要求分割被申请人张某原婚前财产位于新宁镇门市在其再婚后所得租金21.36万元的问题,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酌情予以分割。该判决已生效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属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文某起诉要求将婚前存款16.98万元属婚前个人财产。该款在婚后并未投资,因此未产生收益。文某主张利息,不应支持。

对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原婚前财产位于新宁镇门市在其再婚后所得租金21.36万元,该款需要对房屋进行打理和经营等人工投入,不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因而,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再审申请人文某有权主张分割部分租金。

【风险提示】

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划分标准,应以共有财产为原则,以个人财产为例外。对于收益属性不明的收益,应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信息来源:https://www.weifajujiao.com/?pfjj/1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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