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绊倒男子,投喂者被判赔24万案,再审引热议!

艺之峰 2024-06-06 23:06:16

男子因被流浪猫绊倒向法院索赔24万,该案近日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记者从庭审中获悉,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网友热议,目前法院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据此前报道,2023年4月,吴某某与同事一起到闵行区某羽毛球馆打球时,被场馆内一只流浪猫绊倒,造成吴某某十级伤残。

随后,吴某某将羽毛球馆公司及喂养流浪猫的肖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补助费等共计24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近日该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了争议。

法院表示,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据了解,事发当日,吴某某在场地内回接对方打过来的羽毛球时因故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

吴某某称,自己当时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一只猫的肚子上,致摔倒受伤。

经了解,场馆中的猫由经营公司员工肖某饲养。

吴某某认为,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经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对自己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公司辩称,事发当日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吴某某是踩到猫以后受伤,因此不认可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即便吴某某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法官提示,在诸多流浪动物中,有一部分是被原主人遗弃而无家可归的“毛孩子”。

对于此种情况产生的侵权行为,无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自愿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只要客观上造成动物离开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都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猫伤人投喂人需要承担责任吗?2021年3月的一天,家住房山的赵先生遛狗行至小区广场时,一只流浪猫突然与赵先生遛的狗打斗,赵先生“拉架”时被猫抓伤。

赵先生认为,同小区的刘女士经常投喂流浪猫,流浪猫已被刘女士实际收养,已成为猫的主人,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其医疗损失1500余元。

庭审中,法院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事发地位于刘女士家门前的公共通道。

赵先生遛狗时未拴狗链,在路过事发地时,赵先生所遛的狗与一只猫发生撕咬,之后赵先生为保护自己的狗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赵先生被猫抓伤。

法院认为,流浪猫的特性是无主、长期在户外生存,刘女士的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心理,即使是长期投喂,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

然而,刘女士长期投喂流浪猫,使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

在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该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赵先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刘女士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赵先生在遛狗过程中未给其饲养的狗拴狗链,且在猫犬发生撕咬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刘女士需赔偿赵先生一半的医疗费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无法确定饲养人、管理人的情况下,受害者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以确定赔偿义务人。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刘女士需赔偿赵先生一半的医疗费损失。

0 阅读: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