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正能量,正确看待腐败行为给国家与人民带来的客观影响。
在分享打虎拍蝇的反腐小故事的过程中发现一个规律,位置越高的干部贪腐的时间长度越长,贪腐的金额越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针对其受贿罪进行惩罚,而忽略了其他的罪责,比如:行贿罪,贪污罪,强迫卖淫罪(钱色交易)等,为什么会这样呢?
主要原因有5点:
1、法律缺位和规范滞后:刑事案件分案还是并案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学者指出,法律缺位和规范滞后导致办案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没有明确的追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
2、办案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由于缺乏明确的追责机制,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司法实践中“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现象:尽管有政策要求“受贿行贿一起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更注重打击受贿犯罪,而行贿犯罪的处理相对较轻。这导致同一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可能受到严厉处罚,而行贿人则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4、行贿犯罪作为治理受贿犯罪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往往被视为治理受贿犯罪的工具。由于行贿犯罪的处理相对较轻,这不利于彻底切断贿赂犯罪的因果链。
5、合并审理的复杂性:虽然理论上受贿罪与行贿罪可以合并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合并审理可能会增加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影响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与行贿罪不同时追究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缺位、规范滞后、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等问题,以及合并审理的复杂性和实际操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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