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有方|试用期离职工资无了期,调解助力解纷忧

佛山博睿社工 2024-06-14 17:20:38

调解有方 >>  第四十三期案例简介

调解社工:黄善嘉

>>事件回顾

2023年3月,黄某应聘某汽车维修车厂汽车维修员一职,厂方与黄某约定,试用期1个月。一周后,黄某突然收到家里的信息,家有急事,要求黄某尽快回乡处理。于是黄某立刻提出辞职,并要求汽车维修厂结算7天试用期的工资。厂方以黄某尚未通过试用期为由,拒绝发放工资,双方发生纠纷。3月8日,黄某到社区申请调解。

>>化解措施背靠背厘清矛盾焦点所在

在接到黄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社工立刻跟随黄某到该汽车维修厂了解情况,负责人表示,黄某尚未通过试用期,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辞职,属于违约,不同意向黄某支付劳动报酬。黄某则认为自己是特殊原因着急辞职,7天里也是尽职尽责,应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调解社工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了解双方想法。黄某认为自己尽责工作7天,应按照约定工资折算报酬,合共1400元。汽修厂认为黄某没有按照劳动法要求提前3天辞职,且试用期还没有过就离职的情况,应该按照临时员工支付7天的劳动报酬500元。

分头突破推进平衡与共识

经沟通,调解社工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未过,违规离职是否不应该发放劳动报酬。了解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调解社工决定分头做思想工作,汽修厂作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在试用期期间,黄某也没有出现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出现,按理汽修厂应该按照当初约定6000元每月向黄某发放7天的劳动报酬,虽然黄某在离职手续上出现瑕疵,调解社工建议汽修厂体谅黄某的处境,适当提高支付劳动报酬的幅度。

针对黄某的情况,我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应该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黄某违反上述劳动法规定,汽修厂不足额支付黄某的劳动报酬也无可厚非,调解社工也建议黄某在收取劳动报酬的幅度上作出适当的退让。

经调解,黄某与汽修厂达成协议,汽修厂一次性支付1000元作为黄某工作7天的劳动报酬。

>>案例点评

调解都是建立在损失的基础上的,矛盾双方都有降低损失的想法,赔钱的想少赔,得钱的想多得一点。每一个矛盾当事人如果涉及利益都是这样想的。调解就面临一个难题,如果要满足得钱的一方要得更多,赔的就要赔更多,从而形成对立。所以找到平衡点、接受点,才更容易达成共识。因为双方都有遗憾才公平,如果你要让一方很满意,死死压着另外一方,那就偏离了实事求是的轨道。遗憾其实有时候就是一种公平的表现。调解当中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原则还是不能违背的,双方都有遗憾,这正说明调解没有偏离事实。

专栏简介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使命。2017年开始,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区区直部门调解项目、丹灶镇纠纷多元化解项目、里水金旗峰社区调解项目等,至今,约30名调解社工活跃在区-镇-村居三级的矛盾纠纷调处一线中,调解成功率达90%。

调解社工运用社工情怀与专业手法,通过融情于法的专业运用,柔性地处理、协调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的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令社会工作与司法调解两种助人的职业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气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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