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走私犯罪案件除了在37天争取不予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争取降低数额、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不起诉外,在审判阶段亦有大量的辩护工作需要准备及处理。在强调庭前辩护的重要性的同时,亦需要关注庭审中的辩护工作,不同类型的案件庭审时的辩护有所不同,如诈骗犯罪中的法律适用、走私犯罪中的数额计算、职务犯罪中的各类情节辩护等。
笔者认为,走私犯罪案件庭审中的核心可以分有罪/无罪辩护两类型区分。如有罪辩护的核心在于各类情节、单位犯罪、数额等;无罪辩护的核心则在于参与部分、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等。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辩护律师庭审中所需准备的文书,笔者有如下理解:
一、《对<起诉书>的相关意见》
实际上此并非辩护律师所需准备的“官方文书”,因对《起诉书》的意见系百分百由被告人自行发表的内容,辩护律师即便对《起诉书》存在意见,亦系在随后的环节中根据不同阶段进行说明。因此此时律师实际上并非准备文书,而是让被告人理解此环节的内容。
根据笔者经验,准备此文案的需要重点解释《起诉书》载明的内容对于本案的走向有何影响,同时需要提醒可能存在但是并未提及到的如自首、从犯等情节。关于回答部分,由于庭审中审判员均是直接问:“对《起诉书》所载明的内容有什么意见?是否属实。”等,故要提醒被告人在回答时简明扼要,如对于身份信息等不可能出错的部分就直接略过,同时应注意语速,方便书记员记录。最后,关于此部分的回答的重要性往往会被忽略,但是需明确此部分的回答系辩护律师随后开展辩护工作的关键,好的回答能够承上启下,为后面的辩护意见提出铺垫基础。
二、《发问提纲》
《发问提供》应包括两部分,分别是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以及辩护律师的询问。
在庭审中,首先由检察官进行讯问,随后辩护律师询问,最后法官进行补充。因此辩护律师应提前准备好《发问提纲》,结合案件的关键事实,向被告人简明分析检察官可能问的问题。
实践中,辩护律师若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实际上与被告人已经进行了数十次的会见,此时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已经十分清楚,事实所联系的法律问题亦有深刻的理解,被告人的回答应不成问题,但根据笔者经验,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往往有重复强调非法律事实,以及问非所答仅关注自身无罪的事由等。故辩护律师在关于问答的环节上,应告知被告人回答应切题、简洁,在庭审时发表意见的机会较多,无需在某个小环节上便把所有意见都说出来。
三、《质证意见》
此为核心部分,亦是走私犯罪辩护的重点。
笔者根据案件性质,决定质证意见的写作方式。若作罪轻辩护,则核心在于证明情节方面的证据,细化而言如供述、单位层级、走私犯罪中各链条所负责的工作等,对于其他证据的质证则尽量简化,以侧重重点;若作无罪辩护,则会全案进行质证,其中核心部分放在鉴定意见上,笔者数年前办理的305特大皮革走私案中,针对全案的质证文书曾达7万字。
关于重点的鉴定意见的质证,除了针对《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的本体外,还需同时涉及到基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提单》《发票》《合同》等,因此无罪辩护的质证应全面而详尽,做到以点带面,对案件的核心证据及体系做成有效的冲击。
四、《辩护词》
笔者在参与庭审时,习惯将电子版的文书交付书记员,主要是尽管笔者在宣读意见时已经相对放慢节奏,但是考虑到记录的速度,相关意见总有记录不全面的情况。
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意见应着重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1.说明案件走私的链条
走私案件分为多种角色,其中每个角色所负担的工作有所不同,因此与走私犯罪的距离亦有差距。笔者认为在辩护之前,应概述案件的走私模式,根据模式的分工划分每个角色的责任,然后对号入座,说明被告人在其中曾参与的工作。清晰的链条划分系对随后辩护的无罪、罪轻作准备,对于无罪部分,则直接可提出与走私核心行为不关联,而对于罪轻部分,则提出参与程度角度、仅起辅助作用等。
2.事实部分
根据上述说明的链条内容,分析被告人在事实上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从中分析工作与走私犯罪的联系,说明其是否实际参与走私犯罪或在其中的作用。笔者曾办理一起案件,被告人在走私犯罪链条中曾签署一份贸易合同,随后被追诉,笔者在辩护时提出该份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与国内的缴纳关税义务并无关联,;又如被告人曾参与转发报关的单据,但随后发现相关单据均是真实有效的文件,涉案的伪造文件并不经被告人手。对于事实部分的分析及说理应严格根据《起诉书》的逻辑进行,做到逐个击破。
3.证据部分
主要根据质证意见的主要内容,将表格化的质证观点形成陈述性观点,由于在第三部分已经详细讲述,在此不赘述。
以上,为笔者认为进行庭审时,辩护律师所需要的重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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