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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认定家暴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1、加害人对实施家暴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2、加害人否认家暴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8种辅证类型:
1、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2、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3、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4、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5、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6、 伤情鉴定意见;
7、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最终对加害者按照情节轻重,明确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书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