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编辑:晨曦
序山东烟台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
一名男子在约女中介看房时,突然对女中介发起攻击。
女中介机智逃脱并报警。
警方以强奸未遂的罪名对男子立案调查。
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
在检察院未对男子进行批捕的情况下,他竟然残忍地杀害了自己年仅19岁的堂妹。
房产中介晶晶背后的连环案追踪晶晶是名房产中介,去年夏天遇上客户陈某看房。
陈某借口手机像素差,让晶晶帮忙拍视频。
不料,陈某乘晶晶专注拍摄时。
用木拖把从后袭击她头部。
晶晶拼命呼救并奋力反抗,她用饮水机大桶挡住了陈某的拖把攻击。
拖把断了,晶晶趁机逃脱并报警。
陈某被抓后,先说意图性侵。
后来又多次改口,导致证据不足,没被批捕。
陈某被监视居住时,竟又跟踪晶晶同事。
吓得同事逃跑。
晶晶因此患上了重度抑郁,半年没上班。
悲剧还没结束。
今年元宵节,19岁女孩小雯在家中被堂哥陈某侵犯,不幸丧命。
小雯父亲陈先生回忆,陈某案发前曾来过。
还带了刀,但家人没意识到他的企图。
陈某再次被捕后,警方发现他在水库边形迹可疑。
更让人意外的是。
陈家发视频讨公道,却被要求删除。
陈某试图装精神病逃避,但检查正常。
且堂叔一家的车上发现了定位器,案情愈发复杂。
陈先生焦急万分,指责之前晶晶案件处理不当。
才让陈某有机会再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
如今,检察院决定合并审理两案。
并对晶晶案展开调查,但一切都无法挽回小雯年轻的生命。
目前,案件已进入阅卷待开庭阶段。
当初的派出所所长因监管疏忽,正接受纪委调查。
案件背后的法律解读有人不解,打人这么重。
怎能不算社会危害?
社会危害性究竟怎么看?
有人透露,受害者家属早前在短视频平台发声。
最近才引起媒体关注。
但社会危害性怎么界定?
法律上,虽没明确写出社会危害性的标准。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得看犯罪的性质。
比如不小心开车撞了人、无意中使人受重伤或工作中造成大事故,这些过失犯罪因为不是故意的。
再犯可能小,危害相对轻。
而像强奸、故意伤害、抢劫这些直接伤害人的,因为恶意重。
危害自然大,通常不适合保释或缓刑。
陈某这事儿,没批捕。
就监视居住了,意思就是他得乖乖在家或指定地方,不能乱跑,警察盯着。
可他违规外出,按规定应该改严厉点。
比如逮捕或拘留,而不是放任。
问题来了,为啥初次对女中介动手时。
没批捕?
关键看陈某打人是否造成轻伤以上。
如果只是打了,没进一步撕扯衣物。
没有明显的性侵迹象,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按法律精神,得倾向保护被告,不能随便定强奸罪。
这时,可能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如果晶晶伤得不重。
没到轻伤标准,批捕与否就有了争议空间。
现在,陈某涉及表妹死亡案。
家属能看卷宗,说明已到检察院或法院阶段。
如果他涉嫌故意杀人,按刑法。
最高可判死刑。
烟台恶性事件:个人看法去年,这名男子曾对一名女中介实施强奸未遂。
但检察机关却认为他对社会没有危害,决定不予批捕。
然而,在监视居住期间。
如果当时检察机关能够依法起诉他,或许他现在就在监狱服刑。
而不是在外面继续为非作歹。
但现在说什么都晚了,他的堂妹已经无辜丧命。
对于这样的刑事犯罪。
我们应该坚决打击,绝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同时,我们也要对检察机关的判定程序提出质疑。
难道嫌犯翻供就能认定强奸未遂罪不成立?
对社会无危害?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期待官方能够尽快通报此事,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交代。
也给社会一个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