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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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那么,如果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的钱,监护人能起诉要回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程某甜诉上海某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于半年期间内实施的网络打赏消费金额累计高达21万余元,显然超出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故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为更好地查明事实、了解诉求,庭前人民法院一方面同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联系,了解案件背景;另一方面同被告联系,提醒其庭前切实了解原告在平台直播打赏的事实情况,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建议被告主动负担其自身责任。庭审中,法官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强调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既需要督促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亦提醒监护人自身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怀。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上海某谈公司于庭审后一周内返还原告程某甜全部打赏款项。
调解后,法院还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作为网络平台,加强自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该公司书面回复加强平台管理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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