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缩紧刑事打击面,金融监管局应强化主体性行业内部整顿处置模式,确保民间金融发展拥有开放式包容性相适应的生长环境。
一旦特殊民间借贷事件发生。如果按照“非集论”立案。合同中各方都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及包括风俗良习基础均会丧失。并均成为口袋性涉嫌对象。按照策略取缔的路线图宗旨,这并不是明知之举。
而这种彻底抛给司法的模式,既容易打草惊蛇,又容易使平台在巨额本金的诱惑下,突变后,很难再避免老百姓的钱袋子遭到掠夺。
在平台整改或取缔过程中, 如果按照备案整顿成功的案例,早已充分佐证,平台的潜规则和存在的问题,并不一定非要通过司法才能够追究和解决。而司法手段只是一种补充。
而追究违反金融秩序之责,完全不需要硬扣性,口袋性,捆绑性等将孩子与脏水一起泼出去。特别是在缺乏平日监督管理和相对执行力不够的状况下,鱼塘之责以推诿方式,也是逃避不了的。
勇于担当,共同承担。切实注重保护机制在行业问题处置过程的重要性,就能避免真正的“非集”所产生的危害(既会引发导致主体性民间金融落入犯罪深渊)。并由此全面推向司法。而这种扩大后的局面,将会彻底制约民间金融未来的发展。
今天, 当民间金融丧失后,普惠金融的涉及面就会缩小和缺乏。其结果,直接将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其生长的土壤,由于口袋型渉嫌也会丧失(出借人群体)。
因此加强平日的管理和监督及执行力的比重,从而可减少刑事打击面的比重(变相弱化),才是发展管理好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唯一有效之路。
另外作为补充功能的刑事打击,对犯罪名的定义,也一定要基于民法宗旨之下,来制定,而不能整治一个,自损八百。甚至去涉嫌上帝或江山,在司法部门的三性原则下,一定要避免滥用司法,适宜性面对或定义罪名。可增加司法的权威性和威严性。
过往民间借贷事件中,在前期备案整顿中,由于违反金融秩序的罪名适宜性,并精准定义了犯罪名(非法挪用本金贪污罪(具有两重性,既可行业内部处置,又可刑事处置))。避免了主体性刑事打击(甚至零比重)发生。
平台整个良性清退过程,顺利完成了对本息的全额挤兑。并使部分犯错平台在组织上重生。而最重要的结果是:终结了出现本金凭空蒸发和零返率事件发生。有力的保护了老百姓的钱袋子免遭掠夺。这种策略取缔下的有效的保护机制,有力的避免了坐实金融乱象。而这些案例与今天的一地鸡毛,形成了鲜明对比,至今让人难以忘怀并发人深醒,此刻让我们意识到:在特殊民间借贷事件中,紧缩刑事打击面的重要性!也是当今犯罪心理学的重耍课题。
而我们需要加强的:是包括直击行业内的痛点,主张的強化,注重,力度等方面努力,都应落实到具体行业管理和监督中,如果此时将人民授于的权力去空置。往大的说,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渎职罪)。
让民间金融失去的法律权的责任,不在于鱼的身上。而是在管理鱼塘和承包的人身上(既行业主管部门)。如果不能提供相适宜的水质生长环境,民间金融和鱼的之死,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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