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ews 报道 今日,由世界第一张黑洞照片引发的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引起了众人的关注。国旗、国徽、商业公司logo等图片,到了视觉中国上,都成了“版权图片”,甚至明码标价。
这也不禁令人思考,图片库声明版权,是否就真正拥有版权?图片库说你侵权,你就一定侵权吗?
对于视觉中国的维权模式,以及公共图案的版权界定,法律人士如何看待,我们又应该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
Bianews记者对法律专家进行了采访,现将其观点与大家分享。
受访人士(按拼音首字母排列):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赵占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院赵占领律师
采访实录:
鞭牛士:对于视觉中国把国旗、国徽、商业公司logo等图片声明版权的行为如何看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国旗、国徽、领导人肖像等,是否可以申请版权?
李俊慧:首先,声明版权不代表拥有版权,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而国旗、国徽本身作为国家特定象征,按照国际法和中国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是不可能构成版权保护的对象的:
一方面,法律对国旗国徽的应用场景有很多限制,只有在特定场合下才能使用国旗和国徽,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不能用于广告,还有一些个人场景下的使用,都有很多限制;
另一方面,其图案和元素的版权所有人也不会是拍照一方,只有在特定场景下,图片虽然含有国旗国徽元素,但本身整个图片构成独创性作品的时候,才有可能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赵占领:关于国旗国徽的图片是否有版权,我个人是有异议的。视觉中国网站上的国旗、国徽图片是从正面、垂直角度拍摄,这个拍摄角度是唯一的,没有什么独创性,任何人拍摄出来的图片几乎都相同。
所以,这种图片不符合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即独创性,我认为这个照片是不属于作品,没有版权的。
鞭牛士:关于这次的黑洞照片,中科院院士吴向平明确表示,黑洞照片一旦发布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只要标注是哪里来的就行。那么这次黑洞的照片,图片社是否可以申请版权?
赵占领:第一,黑洞照片由欧洲南方天文台根据多个天文台观测数据、根据一定算法、历时多年制作而成,本身体现了独创性,版权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二,根据视觉中国的公开声明,其获得的是编辑类的使用授权,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且为非独家授权。但是我们看到视觉中国在其网站上进行售卖,这意味着它可能获得了转授权,其他媒体使用这张照片可以从视觉中国处获取授权,也可以从其他有转授权的主体获得授权。如果其他媒体未获得授权而使用这张照片,视觉中国并不能直接进行起诉,除非它从权利人处获得了维权的权利。
第三,根据视觉中国的声明,其并未获得商业用途的授权,也就是说其他机构或个人将该图文用于广告、促销等商业用途,并不需要从视觉中国处获得授权,而是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
鞭牛士:关于视觉中国开发了一个全网搜索未经授权图片的系统,经纬中国的张颖表示,视觉中国利用该系统索取巨额赔偿,不接受删除,并且要求企业签年度合同,已经成为核心商业模式,张颖认为这种商业模式不可持续,甚至用“勒索”来形容,您对此是否有所了解,如何看待?
李俊慧:我对它这个系统不是特别了解,但是如果说它本身图片库里面有一些拥有版权的作品,然后通过比如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全网比对,寻找使用图片的作品的这种行为,如果确实是商业性使用,需要支付相应费用的话,那本身也无可厚非。因为本身受版权保护的这些作品,我们商业性使用是需版权方许可,或者承担一定的费用的,这是可以的。
但是还要回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使用是否构成了这种版权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这还应按照版权法的要求来看。有些文章里的配图,它并不一定会构成商业性使用,未必是需要负担相应费用的。
这就需要每个案件根据具体性质、具体案情来具体来分析了。如果对版权方拥有版权的内容,有商业主体进行了商业性质的使用,没有经过版权方允许,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作为版权人,不管是跟对方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或者是起诉去维护私人合法权益,这都是本身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是无可厚非的。
鞭牛士:现在很多自媒体都在抱怨,文章里用了视觉中国的图片会被“约谈”,您认为自媒体文章配图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商用标准吗?在这方面有什么判断标准和法律依据吗?
李俊慧:判断文章配图是否属于商用,要看这个图片是不是构成了作品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不构成很重要的一部分,比如一个文章性的作品,文字和图片并没有什么强关联,只是装饰性的作用的话,它可能未必会构成侵权。当然,我们只是从特定场景上来判断。
另一方面,其实你收到这样一个通知,双方也得去谈,如果你确实后续可能有些作品会大量使用对方的图片作品,在使用方式上,这些图片又对你文章起到支撑作用,比如你的作品是图集式的人文作品,由各种各样的图片组合起来的话,在这种情境下,可能离开图片,你这个作品就不构成作品了。
总之,需要判断的是,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之内,如果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其实也是不需要负担相应费用的。
鞭牛士:现在对于是否合理使用,是否合理维权,在版权领域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或者有效约束的办法?
李俊慧:版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比如基于个人的一些研究等目的都不算侵权。在这方面法律是明确规定的。
关于不合理的维权方式,这个就不好界定了,只能说可以按情况来看。比如说你受到维权同时你可以不予理会,如果你后续可能要经常性、频繁性、高频率地大量使用别人的作品,你也可以去谈,使用者获得版权人的许可授权,这本身也是我们构建保护知识产权大背景下需要做的事情。
如果说你愿意付出一定的费用去跟他们谈,那他给你的方案,比如说一个年度合作方案,也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你可以不接受,用一张付一张钱不就可以了吗?
而如果你以后也不打算用了,你也可以不理它。但之前有些你使用过的它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可能还需要界定,需要通过诉讼去判断,由法院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那么按照规定赔偿,不过它收取的版权许可费和认定构成侵权之后你赔偿的费用之间有时候并不是一致的,有些它要得很高,也可能压得很低,需要综合去考量去做出一个判断。
赵占领:关于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个法律上有规定的几种情形,如研究、教学,科研使用等等,属于合理使用,像一般媒体去使用,或者自媒体使用,大部分情况都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而过度维权也只是视觉中国这样的图片服务商,几乎完全依靠维权起诉获得赔偿,来逼迫大家去买版权,大家会对这样的商业模式产生反感。但这只是从图片使用者这个群体来讲,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做也没有问题,毕竟是有版权的,你使用它的图片就需要授权或者付费,法律角度来看没有什么问题,也不需要法律约束,这就是法律赋予它的权利。
鞭牛士:目前视觉中国已经将国徽、国旗等不合规的图片下架,并且道歉,称图片由签约供稿人提供,平台审查不严。那么有无可能追究其平台的法律责任?
赵占领:国旗、国徽照片没有版权保护,而国旗法、国徽法规定不能将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但图库不属于广告。尽管感觉不妥当,但是查看了国旗法、国徽法,并没有直接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办法依据法律追究责任。
附:
关于律师们提到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Bianews查找了相关条款: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因此,在以上12种情形之外,各位使用图片就要小心啦,使用版权保护中的作品务必获得许可或付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