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与牵引车相撞,致兄弟两人死亡,法院:全责案件

史蒂夫皮 2023-07-23 18:53:30

案情摘要

某日,郭某驾驶半挂重型牵引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在其相反方向上驾驶的半挂重型牵引车相撞。这辆车上的驾驶员是刘某,当时在车上的还有他的弟弟。

两车相撞非常严重,直接起火燃烧。郭某见情况严重,便赶紧从车里跑了出来。而刘某和其弟弟因撞伤严重没有逃出车内,最后被烧死。

郭某见情况如此严重,心里感到很害怕,于是弃车逃跑了。

警方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过调查发现,郭某并没有取得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其驾驶的牵引车是没有牌照的。

郭某驾驶的车辆为向某所有,向某与魏某一起合资买了10辆这种重型大货车,专门用于经营输运生意的。雇佣司机都是魏某负责去招聘的。而在出事的前半个月,魏某已经和向某解除了合约关系,由向某一人负责管理和经营。

而刘某有合格的驾驶证,驾驶的车也有车牌号。刘某是家中的顶梁柱,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女,其弟弟未婚,他们有一位62岁的母亲。

最后警方认定郭某无证驾驶,没有车牌号,并且畏罪潜逃,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郭某逃跑后,在其家里人的劝说下,最后来到公安局自首。

以案释法

郭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驾驶人郭某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牵引车,并且在行驶过程中,与刘某所驾驶的牵引车相撞,导致刘某兄弟二人死亡的交通重大事故。

在事故发生之后,郭某没有努力抢救刘某兄弟二人,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害怕承担责任,畏罪逃逸。

郭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因此,郭某应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并且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而郭某肇事逃逸后,在其家人的劝说下,最后还是来到公安局自首。其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引起了许多人的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郭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郭某逃跑了,但是最后在其家人的劝说下,能够主动去投案,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应当属于自首。

因此,郭某虽然肇事逃跑,但因其认罪的态度很好,且是初犯,属于自首情节,量刑上依法可以从轻或是减轻。

向某作为郭某的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此事故,向某曾反驳说,根据他原先与魏某的协议,他不负责司机招聘,驾驶员原来都只归魏某一个人招聘和管理,他没有去审核驾驶员是否符合资格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对驾驶员郭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并不知情。

并且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向某与郭某不在一起,他并没有指使郭某违章驾驶,那么就不存在指使犯罪,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向某某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但经过法院审理,向某作为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安排、指使无驾驶证的郭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的牵引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并且导致相撞的两车严重受损、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定,对向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但向某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并且对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在主观上的恶性小,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可判处其缓刑。

交通事故中是否应当“同命同偿”

在本案中,刘某经证明可以按照我国城市居民标准来获赔 833071.50 元,而刘某的弟弟经证明按照我国农村居民标准只能获赔458231.7 元,二者获赔金额的差距很大。

同样的事故死亡,同样的家庭长大,只因为刘某之后搬到县城居住了几年,所以比其弟弟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对比同一场事故两兄弟的赔偿金额,难免会有一种复杂的感受,都是生命,但是在死亡赔偿待遇上却是迥然不同的。

我国法律都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对已故人的补偿和赔偿中,支付“同等的命价”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

0 阅读: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