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界线正在消弭,“居民户口”已成为城里人和农村人统一的户口登记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身份已消失,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身份仍不可小觑,有些农村权益依旧只能是属于农民的,以下8点农民要知道。
1.非农户口也可成“农民”
今年6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发布并规定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法精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了新规定,明确户籍曾经在农村集体的,只要还与该集体形成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也可认定为农村集体成员,比如就学、服役、务工、经商而离开农村,只要符合条件还能被认定为集体成员。这也就是说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与户籍开始脱钩,现在称谓的“农民”也可能户口是“非农”城市户口。
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是享受农村权益的基础,因此新法实施后,农民身份“扩容”,一些“市民”也可能成为农民而享受到农村权益。
2.公务员失去“农民”身份
根据即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精神,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将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这意味着农村走出去的公务员将失去其原本在农村的各种权益,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除了公务员,其他公职人员呢?新法并未做出明确统一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新法实施后,各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国企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是否丧失集体成员身份再作各自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公务员以外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否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是否能够继续享有农村权益,要看当地的规定。
3.“农民”扩容,体量不增反减
按照新法规定,将户籍曾经在农村的一部分人重新纳入集体成员内,是否意味着未来“农民”数量将会有所增加呢?
虽然对集体成员界定上扩容了,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国家深入推进“农民进城”,农民向城市转移是大趋势,因此以后“农民”群体数量还是只减不增。
4.宅基地无偿和永久使用
宅基地无偿和永久使用权利,这是作为农村集体成员所享受的基本权益,非本集体成员是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的。宅基地分配具有无偿性,使用具有长期性。也就是说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可免费分配到村内宅基地使用,并且只要“人在”,宅基地使用权益就不会丢失。
5.宅基地转让、赠予只限于集体成员内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严禁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
宅基地禁止买卖,其转让、赠予也只限于集体成员内部,村民是不可以将自家农房转让、赠予给城里人,这一点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楚的。
6.宅基地继承使用“权益有限”
说到宅基地不得不说到农房,但是这二者权属性质却有很大不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宅基地只能限于农村集体成员使用,但是农房是村民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等形式的处分。为了解决“地”与“房”之间的矛盾,国家有着“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可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由于房屋属于村民私有财产可以被任何身份的子女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子女继承房屋后就可以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子女因继承房屋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是非常有限的,只能获得房屋存续期间宅基地的使用权,子女既不能对集成房屋进行改扩建,也不能翻建,一旦房屋灭失,将失去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子女继承农房后“凭房”使用宅基地,无房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房灭后房下的地也将失去。
7.承包地
农村承包地也是具有集体成员身份才能独有的权利,非集体成员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需要了解的是,目前我国第二轮土地到期后采取“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延包30年,土地不会打乱重分。
那些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进城落户、成为公务员的,只要在农村户内还有成员存在,由于承包地是按户承包的,并不具体到户内的个人,因此其家庭内部土地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下,原有承包土地还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原来户内按份额分到的土地还不会丢失。
当然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可以向集体之外的非集体成员流转的,这也是农户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可流转出去的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容,流转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不能超过这一期限。
8.土地征迁补偿
但是对于征迁土地上的附属物等赔偿,其与农房性质一样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其是可以被非集体成员来依法继承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