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人民医院病历存在错误、伪造?

直击冀南 2020-12-01 15:00:08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判决书,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查明新河县人民医院部分病历存在错误。令人乍舌的是,在另一份判决书中,查明该医院竟然还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况。

11月25日,裁判文书发布关于祖某与新河县人民医院纠纷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2月18日,祖某感觉腹部疼痛,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新河县人民医院处诊治。医生检查后,告知他的父母,孩子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当天,医生没有与他的父母协商治疗方案,就擅自做主给祖某实施了“腔镜阑尾切除术+腹腔引流术”。术后祖某一直发烧、心率加快、肚子发胀,父母多次向主治医生及值班护士说明情况,被告知为系术后正常现象。次日,祖某持续高烧并发现引流管内有粪臭味排出,多次给主治医生打电话反映情况,医生未到病房查看,只在电话中说让用“退热栓”。第三天查房时仍说正常,当日上午祖某肚子疼痛难忍,做B超显示腹腔全是脓液、胸腔全是积液,后原告出现呼吸困难。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祖某的父母只能要求转院到邢台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多种术后引发病症,因受到高烧和胸腔积液压迫,心脏、肝脏、双肺均受到严重影响。后经过邢台市人民医院对症手术治疗,祖某在邢台住院28天后病情才痊愈出院。经司法鉴定意见为:新河县人民医院对祖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祖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另外,法院查明,新河县人民医院存在部分病历存在书写问题,例如:原告为9岁儿童,而入院记录却记载“既往史:有高血压病史3年”等。

搜索裁判文书网,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1日,贾某左手被割伤后在新河县人民医院骨外科入院就诊,骨科医生张某勇遂为贾某完善各项检查,局麻下行清创、肌腱、血管、神经探查术,于2018年9月7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为继续对症治疗、术后12天拆线、不适随诊。10月5日至12月25日,贾某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复查为:超声提示,左手中指指浅屈肌腱吻合口处术后改变、左手中指屈肌腱腱鞘增厚、左手中指指深屈肌腱陈旧性断裂。期间,贾某就左手受伤部位前去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治,院门诊依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彩超检查结果诊断为左中指指深屈肌腱断裂。10月17日住院,在该医院行屈指肌腱缝合术、异体肌腱移植术,11月6日至2019年3月12日,遵医嘱前去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拆线、复查。因此其母亲认为,医生张某勇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损伤,只为其缝合了左手中指浅屈肌腱的断端而未缝合深屈肌腱的断端所导致,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贾某从新河县人民医院复印病历共计九页,而医院当庭提供的病历为十五页,首页和术后病程记录上“曹某豪”的签字为医生张某勇伪造签名。法院认为,新河县人民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遂依法作出判决:新河县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贾某1由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新河县人民医院伪造病历事件令人深思,在2018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显示:伪造病历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该《条例》中明确,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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