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自建房光伏安装项目高坠亡人,中山小榄10·15事故报告公布

中国基建报 2025-03-28 22:35:18

近日,中山市政府公布《中山小榄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光伏安装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0月15日14时33分许,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屋顶的光伏安装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光伏安装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规范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中山小榄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光伏安装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中山市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NKNRU00,法定代表人:左某。

2.广东鲁班名匠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2FPN3Q,法定代表人:陈某荣。

3.四川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CR3QEQ29,法定代表人:赵某。

(二)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1.梁某祺,男,77岁,广东省中山市人,是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的屋主。

2.左某,男,47岁,江西省南昌市人,是中山市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陈某荣,男,41岁,江西省赣州市人,是广东鲁班名匠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黄某,男,34岁,重庆市合川区人,是四川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赵某,女,35岁,重庆市合川区人,是四川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黄某是夫妻关系。

6.周某图,男,31岁,重庆市合川区人,是事发光伏安装项目的负责人。

7.龙某贵,男,49岁,湖南省绥宁县人,是事发光伏安装项目的作业人员,是本次事故的死者。

8.龙某河,男,23岁,湖南省绥宁县人,是事发光伏安装项目的作业人员,是死者龙某贵的侄子。

9.杨某清,男,38岁,湖南省绥宁县人,是事发光伏安装项目的作业人员,是死者龙某贵的表亲。

(三)事故发生建筑及其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中山市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68.48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事发项目位置: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的屋顶,楼高3层,屋顶距地面的高度约为11米。事发时死者龙某贵在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屋顶的靠赤岗路一侧施工。

3.2024年8月13日,广东鲁班名匠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川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区域内分布式光伏项目承揽合同》,根据该合同,广东鲁班名匠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山市区域内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四川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

4.2024年9月1日,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屋主梁某祺和中山市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由梁某祺提供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的屋顶供中山市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5.2024年9月2日,中山市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鲁班名匠新能源有限公司达成约定,由广东鲁班名匠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本次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

6.2024年9月18日,中山市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次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向有关部门备案,申报备案的项目名称为:中山市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68.48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7.2024年10月6日,黄某通过微信口头告知周某图,四川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参与以《广东区域内分布式光伏项目承揽合同》中的“3.2只做施工”承揽方式承揽的光伏项目。2024年10月9日,广东鲁班名匠新能源有限公司联系周某图,要周某图安排作业人员到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周某图承揽该光伏发电项目后,将施工地点和图纸发送给龙某贵要其进场施工,并口头告知黄某自己承揽了该光伏安装项目。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周某图联系,2024年10月15日,龙某贵、龙某河、杨某清三名作业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屋顶进行光伏板预安装作业。事发前,龙某贵和杨某清在屋顶进行钢架搭设作业,龙某河在屋顶另一侧进行水槽封边作业。14时33分许,根据现场目击者杨某清反映,龙某贵在搭设钢架时踩上女儿墙,后失去重心,不慎从三楼屋顶(离地高度约11米)跌落至地面,当场昏迷。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死者坠落点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的靠赤岗路侧,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以及对事故相关人员的问询取证,查实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某贵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事发光伏安装项目的施工现场未规范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不慎从三楼屋顶跌落至地面。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周某图

周某图未在光伏安装项目施工前对龙某贵等三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龙某贵等三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并监督龙某贵等三名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属地管理社区

永宁社区作为属地管理社区,属地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辖区内的光伏安装作业监督管理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光伏安装作业的违规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光伏安装作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光伏安装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光伏安装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周某图是事故责任单位。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光伏安装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周某图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中山小榄永宁洪联路93号自建房光伏安装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龙某贵,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事发光伏安装项目的施工现场未规范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1.周某图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周某图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永宁社区作为属地管理社区,属地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辖区内的光伏安装作业监督管理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光伏安装作业的违规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光伏安装作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光伏安装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建议按照《小榄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约谈机制》要求,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组织对永宁社区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2.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光伏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93号“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13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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