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山西警察酒后耍流氓,内幕流出,这下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顾影子 2023-08-19 17:49:20

据媒体报道,8月17日,山西晋中市平遥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7月27日,平遥县古城旅游警察大队一名警察梁某文,在酒后向一家古城内某客栈前台工作人员李某索要“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后,竟然辱骂对方并吐口水。经查,梁某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辞退。平遥县古城旅游警察大队相关责任人员因队伍管理不到位已进行问责处理。

随后,一名女子李某在网络上实名举报了这一事件的更多细节。李某在视频中表示23,7月27日,她在平遥古城某客栈工作时,值班期间,平遥县古城旅游警察大队的梁某文前来客栈喝酒,喝醉后向她索要“特殊服务”,被她拒绝后,竟然对她进行辱骂达20多分钟之久,并吐口水、亲吻前台台面。李某称,当她报警后,梁某文一听说报警,居然还主动亮明自己的警察身份;不久,当地派出所来了2名民警,梁某文还想当着民警的面打她。

李某还曝光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梁某文仅被行政拘留5日后释放。李某对此表达了强烈不满,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了纪委。

这一事件曝光后,立即在网络上引发强烈反响。大量网友纷纷表示对这名警察的行为感到震惊和愤慨,认为他已严重违反法律道德底线,损害警察形象,要求警方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网友评论称:“身为警察却酒后闹事,还要求‘特殊服务’,简直丧心病狂,把警察的形象践踏在脚下。”“警察代表着正义,但他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颠覆了人们对警察的认知,令人痛心。”还有网友质疑他在工作时间酗酒的问题:“这都什么时候了还大中午的去喝酒,简直吊诡,要彻查他平时在工作期间是否也存在酗酒情况。”

对于网络上的争议,平遥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警方已经注意到了这个事件,对各方的反映高度重视,正在核实情况,会依法依规对该警察的处置进行评估,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调查或作出新的处置决定。对于网络舆论的疑虑,警方会及时回应并做出解释。

对此事件,有专家表示,从整体上看,公安机关的处置可圈可点,既依法惩处了违规警察,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但从具体操作层面,仍有改进空间。针对这类道德失范的个案,除了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惩戒外,还需要加强警察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坚持标本兼治,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警察身处社会的最前线,维护法律和公共秩序,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和纪律自觉。”

此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对警察职业道德的关注,也影响了公众对警方的信任。有评论认为13,此事凸显出个别警察在职业道德和纪律观念上的严重缺失。希望有关部门从中汲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警队建设,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在我搜索网上的资料时 ,我发现这并不是第一次发生警察酒后骚扰女性的事件。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多起类似的案例被曝光或被判决。例如:

2019年11月,在广东深圳一家酒吧内,一名醉酒男子先后对两名女性进行了不雅动作和言语骚扰。当女性报警后,才发现该男子竟然是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一名副所长。该男子被行政拘留10日,并被撤职。

2019年7月,在江苏南京一家酒店内,一名醉酒男子强行进入一名女性房间,并试图对其实施强奸。当女性反抗后,该男子还殴打了她。后来证实该男子是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一名副科级干部。该男子被刑事拘留,并被开除公职。

2018年12月,在湖北武汉一家KTV内,一名醉酒男子对一名陪唱女孩进行了猥亵和殴打。当女孩报警后,才知道该男子是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一名副所长。该男子被行政拘留15日,并被撤职。

这些事件都显示了一些警察在酒后失去理智和自制力,滥用职权和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规范,也严重损害了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威信。这些行为也引发了社会对警察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质疑和不信任,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对于这些事件,有法律专家指出,警察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警察在酒后骚扰女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和身体自主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根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警察在酒后骚扰女性的行为涉及到强奸、强制猥亵、殴打等暴力手段,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罪名,构成刑事犯罪的对象。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刑事犯罪行为,可以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了法律责任外,警察在酒后骚扰女性的行为还要承担纪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工作责任制度的;(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工作责任制度的;(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德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工作责任制度的;(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德的”。因此,警察在酒后骚扰女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和所属单位的声誉,也可能导致自己受到党纪、政纪、警纪的处分,甚至被开除党籍、公职、警籍。

综上所述,警察在酒后骚扰女性的行为是一种极其恶劣的道德败坏和法律违反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严厉惩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警察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水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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