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查处了一起占道施工的违法行为,工地负责人冷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回顾】
2021年3月5日9时许,交警四大队民警在对华苑路与兴苑路交叉路口一施工工地进行巡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在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拥堵。
经民警现场调查了解,施工负责人冷某在3月5日凌晨3时至9时期间,带领8名施工人员以及4辆施工车辆和机械,在未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对华苑路上窨井盖的损坏、下沉、变形问题进行检修、修复。期间使用工程机械,对华苑路约500米左右路段,共计50个修复、检修好的窨井盖外围进行硬化填补,致使华苑路及周边出现长距离大面积交通拥堵。
调查中,冷某对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擅自施工及造成交通拥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进一步核实,工地负责人冷某之前就曾分别在2020年11月4日、11月27日,先后两次在二环南路下层庾园路交叉路口、西福路与日新路交叉路口北口附近路段,因违法占道施工被交警四大队进行过处罚。
随后,交警四大队依法将案件调查情况移送西山分局马街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2021年3月8日,西山公安分局马街派出所依法对工地负责人冷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违法占道施工怎样处罚?
1 未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
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未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的,由交警部门进行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施工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
1、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认定为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施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含包工头)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其中“造成道路严重拥堵”,指的是因非法施工原因造成的车辆排队堵塞的情形,可参考公安部对道路严重拥堵的定义(车辆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处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250米,或车辆在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3次绿灯显示未通过路口的状态为拥堵路口,车辆在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1公里的状态为拥堵路段)。
3 法律补给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依法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文明城市 你我共建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主动参与到
城市占道施工监督管理中来
如发现施工单位
违法违规占道施工或不文明施工
可向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63163221
来源:昆明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