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解放军在全国每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市县通常都会设立相应的军事单位,在省一级设立的是省军区,在市一级设立的是军分区,在县一级设立的是武装部。
只是根据行政区类别的不同,所属行政区划的军事单位名称也会有差异,其中最固定的就是县一级了,无论是市辖区、市辖县,还是市辖县级市,所属的军事单位都称呼为武装部;有变动的就是省一级,在各省就叫省军区,比如湖北省有解放军湖北省军区,在自治区就叫军区,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有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而在省级行政区之下就是各个地级市,包括省辖地级市、省辖自治州,基本都设立的是军分区,那是不是就意味着解放军在每个城市都有固定的军分区呢?
其实不然,并非所有非县级市的城市都会有军分区,还有极少数城市却设立的是解放军警备区。
所以,地级市及以上的城市所设立的军事单位,既可以是军分区,也可以是警备区。
目前,全国共有4类城市设立了解放军警备区。
第一类是直辖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作为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只设立警备区。唯一比较例外的直辖市就是首都性质的北京市,设置了全国唯一的解放军卫戍区。
第二类是省会城市。全国除了台湾省的台北市之外,另外的22个省、5个自治区共计27个省会城市,就有27个省会类的警备区。
第三类是计划单列市。被国家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共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城市,但解放军只在青岛、厦门、深圳设立了警备区。
第四类是各省重要地级市。除了省会城市、部分计划单列市之外,我军还在一些非常重要的内陆城市、港口城市也设立有警备区,包括海岛城市的海南省三沙市、海南第二大城市的三亚市、湖南仅次于长沙的第二大城市衡阳市、广西最知名城市的桂林市,以及属于港口性质的山东烟台市、江苏连云港市、浙江舟山市、广东珠海市和汕头市。
既然有的城市是警备区,有的城市又是军分区,那么这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是警备区司令和军分区司令的军衔级别存在不对等的情形。
军分区作为省级军区的下属单位,全国所有的军分区级别都是正师级,这就意味着军分区的司令或者军分区的政委,都属于正师级大校军衔。
可跟警备区相比就不同了,那些军分区在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三个直辖市的警备区面前,级别就得低2级,因为直辖市的警备区属于正军级单位,军政主官皆需要授予正军级少将军衔,显然要比军分区大校司令的级别要高。
但如果是武汉警备区这类省会性质的警备区、深圳警备区这类计划单列市的警备区,以及三沙市这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地级市的警备区,就属于和军分区一致的正师级,那么这个时候的军分区司令和警备区司令皆是正师级大校。
其次是警备区和军分区的隶属关系并非都属于国防动员部管辖。
在“16军改”后,原来隶属于七大军区的全国省级军区不再转隶到五大战区,而是归属新组建的国防动员部管辖,但并非所有的省级军区都纳入到国防动员部,还有西藏军区、新疆军区、北京卫戍区纳入到陆军管辖。
这就意味着西藏军区下属的拉萨警备区,以及山南军分区、日喀则军分区等地级市军分区,和新疆军区下属的乌鲁木齐警备区,以及喀什军分区、吐鲁番军分区等地级军分区,也都是陆军系统。
除了西藏军区、新疆军区之外的其他所有省级军区下属的军分区、警备区则统一纳入到国防动员部系统。
再次是警备区和军分区之间在作战权限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在第二个方面关于警备区和军分区的隶属关系差异已经提到,京疆藏三地的省级军区是陆军系统,其余的省级军区则属于国防动员系统,这种差异所带来的最大不同就是作战权限的问题。
毕竟陆军是我军的一线作战部队,既然西藏军区和新疆军区在军改后纳入了陆军系统的管辖,这就意味着西藏军区和新疆军区下属的2个警备区和众多军分区都是要承担作战任务的战斗部队,同时还兼顾国防动员、征兵安置的非战性工作。
其他的省级军区之所以会纳入到国防动员部管辖,就是因为在军改后,全国各个省级军区的边防部队、海防部队、岸防部队等享有作战权限的武装力量都相继转隶到陆军或海军,使得这些省级军区不再享有作战权限,那么这些省级军区所下辖的警备区、军分区自然也不会有作战权限,主要承担国防动员、征兵安置等军事行政性质的责任。
最后是警备区和军分区主官的军种属性可以是海陆空等各军种。
既然新疆军区和西藏军区下属的警备区和军分区已经纳入到陆军管辖,那么这些警备区和军分区的司令、战士都来自陆军系统,不会有任何其他军兵种的部队。
可归属于国防动员系统的警备区和军分区的人员,不一定非要是陆军,也可以是海军、可以空军、可以是火箭军。比如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司令刘杰少将就属于海军将官,曾担任解放军东莞军分区司令的卢建军大校则属于空军校官。
所以,从以上可以看出,全军就只有上海警备区、天津警备区、重庆警备区的司令比那些军分区和普通城市的警备区司令的级别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