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一对父母不想让儿子打光棍,竟将15岁女儿强行嫁儿媳哥哥

吃猫的鱼崽 2022-06-09 16:30:12

“合作共赢”是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之一,互利互惠,相得益彰是核心,这一观念让我们对竞争和协作都有了全新的认知。不过共赢思维并非今时今日才有,早在古代就已经萌芽。

只是那时的“共赢”是建立贵族阀门之间,是自私的“共赢”,这种自以为是的“共赢”在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大环境里也普遍存在,江苏淮安的小芳就是“共赢”下的一个悲剧。

小芳出生于一个贫穷的农村家庭,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她有一个哥哥,大她好几岁,从小家里的好东西都是哥哥的。

即便哥哥不学无术,成绩一塌糊涂,可是父母还是让学业优秀的她早早辍学,给家里帮忙,以供哥哥读书。在当地的风气和父母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她自知无力反抗,选择了做一个“乖巧听话”的女儿。

只是她没想到,父母为了给哥哥不打光棍竟然把她强行嫁给“嫂子”的哥哥。1983年,她哥哥阿刚已经20多岁,但一事无成,没有姑娘愿意和他相亲,唯独邻村的龙某家抛出了橄榄枝。

龙家和他们家一样是贫困家庭,他们不要彩礼,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让她给龙某丽的哥哥龙某祥当老婆,实现“共赢”。

龙某祥当时已经30岁,两人相差了15岁尚且不说,小芳才15岁,身心发育还不成熟,也没达到嫁娶的年纪。

原《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两人的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没有任何的保障措施。

小芳尚未满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父母是她的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但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小芳的父母擅自决定进行“交换婚姻”,已经侵犯了她的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小芳的父母已经涉嫌违法,这场婚姻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只是那时候小芳年纪小,无法反抗父母的决定,也没有报警和上诉的意识,哥哥从小受父母思想的影响,也不在意她的委屈,在他们眼里女儿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龙某祥也是同样的想法。

所以小芳的婚后生活并不好过,结婚的第二年她给龙家生了一个孩子,以为龙家会对她好一点。可境遇却越来越糟,在龙家看来,她完成了传宗接代的任务后,就可以任意磋磨了。

小芳接受过教育,还是一个上进的女孩子,她知道只要待在闭塞的农村,自己一辈子都无法跳出牢笼,她向往更广阔自由的地方,想要离开这个迂腐不堪的地方。

可孩子是她的羁绊,母性的光辉让她做不到抛弃年幼的孩子。她每天下地干活,操持家务,还要忍受龙某祥一家的谩骂甚至毒打,日子越过越心酸。

等待孩子16岁了,有了自理的能力,她再也无法忍受,毫不犹豫坐上了去常州的火车,开启了她的人生新篇章。

在人生地不熟的常州她遇到了另一个男人余某,余某是一个瓦工,对她照顾有加,对比暴戾的龙某祥,余某的温柔体贴如春风一般吹动了小芳心湖的涟漪。

托余某的关照,她进入了工厂打工,两人之间逐渐生出情愫,走到了一起。余某得知小芳从前的经历,并未介意,反而对她怜爱有加。两人共同生活了18年,育有一子。

2018年小芳生了一场病,需要用医保报销,但她的户口还在龙家,报销不太方便。于是向龙某祥提出了离婚。

虽然两人并未领过结婚证,但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前,一男一女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她和龙某祥共同生活了十多年,育有一子,已属于事实婚姻。虽然这段婚姻并非她所愿,但她并未反抗或报警,没有留下非自愿的证据,所以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和余某在一起之前,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8年,还生了孩子,已经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是龙某祥起诉,她和余某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龙某祥起初不答应离婚,还威胁要让小芳去坐牢。不过小芳是铁了心要离婚,即便坐牢也不在乎。

小芳和龙某的儿子曾经不理解抛弃家庭的母亲,直到成年以后得知母亲出嫁的缘由,又目睹父亲对她的不尊重后,才知道小芳当年为了他吃了多少苦。

经过儿子的劝解之后,双方达成和解,最后龙某祥答应了离婚,这场持续了35年的“共赢”闹剧终于收场。

“共赢”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的,而在这场“换亲”之中,得利的只有两个贫困庸碌的男人,两个女孩的权益被严重损害,更可悲的是,在那时的大环境下,这样的悲剧屡见不鲜。

在这个崭新的时代,那些迂腐陈旧的思想虽然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人性里的自私却无法剔除干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理想依旧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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