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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在灾后重建中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管理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灾后重建工作中
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管理的
通 告
为全面恢复野三坡景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序顺利开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灾后重建工作中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三坡风景名胜区重建工作必须依据《野三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建规划》进行,政府批准的先期恢复类项目除外。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场等各类大型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各类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超出生态承载能力的养殖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度假村等不符合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重建之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缆车、索道、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玻璃天桥、玻璃栈道等特种设施建设项目和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范围内建设以上项目必须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项目手续;
四、灾后重建中,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应当符合野三坡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水毁后各民营景点的重建规划和各类项目建设必须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该地块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的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做好灾后重建规划设计后办理相关项目手续;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在河道管理范围、山洪沟内进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抢栽抢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开山、采石和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等活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八、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因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河道淤积、土地冲毁等自然灾害产生的砂石、泥土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囤积销售活动。
九、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本通告,将由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