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上的“署名”之争
雅安雨城区法院:重置墓碑、添加姓名,情法兼容维护“祭奠权”
导读“南北山头多墓田,清明祭扫各纷然。纸灰飞作白蝴蝶,泪血染成红杜鹃。”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在清明节进行祭奠活动,已然成为悼念逝去亲人和寄托哀思的传统习俗。祭奠权是一种衍生的民事权利,现实生活中因安葬、墓碑刻名、祭奠悼念等事宜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纠纷时该如何处理?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墓碑刻名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重置墓碑、补刻姓名。
因家庭矛盾 养子与母亲产生隔阂“断绝”关系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刘某与陈某因婚后膝下无子,经与亲人商量,先后共收养了三名子女,但仅口头约定,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从此,老大刘某甲、老二刘某乙及老三刘某丙便与刘某夫妻二人共同生活。
日子一天天过去,三兄妹渐渐长大,各自成家立业,先后搬离了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的家。1994年,养父刘某因病去世。葬礼上,刘某甲携妻儿以长子的身份参加。三兄妹按照养父生前和养母的共同意愿,在某陵园购买了双墓,并在墓碑上刻下了兄妹三家的名字,以便养母百年之后与养父合葬。
母亲陈某离休后,为颐养天年,搬到了老二刘某乙工作的城市生活。刘某乙为方便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携妻儿、孙子女举家搬到了母亲家中,与其共同生活。没承想,这一举动却为母子、兄弟之间的关系恶化埋下了“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甲与母亲、弟弟及弟媳之间因为家庭琐事以及对父亲遗产、母亲的退休金等款项的安排和处置产生嫌隙,最终引发家庭矛盾。
“从今天起我们断绝一切关系,互不往来……”2014年,母亲陈某在与老大刘某甲的书信中表示,要与刘某甲断绝母子关系,不准刘某甲过问自己的所有事情。自此后,双方关系彻底闹僵,以至于刘某甲没有参加母亲陈某的九十岁寿宴。
弟弟隐瞒母亲死讯 重置墓碑剔除大哥一家姓名
2019年底,年近百岁且有基础疾病的陈某身体愈发不好。年过七旬的刘某甲和其妻子也因自身年事已高、身体欠佳,无法亲自去探望母亲,所以多次委托其儿子、儿媳前往探视。2021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甲的儿子通过微信与刘某乙的儿子商量看望奶奶事宜,但都以“奶奶年龄大了,抵抗力不好”为由被婉拒。
2024年春节过后不久,刘某甲从亲友口中意外得知母亲陈某已于当月去世,且弟弟刘某乙已经料理完后事的消息后大为恼怒,认为因弟弟刻意隐瞒母亲病情,也未通知自己一家参加母亲葬礼,致使自己“没能见上母亲最后一面”。
2024年的清明节,刘某甲一家前往父亲墓地祭奠时,发现弟弟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已将母亲与父亲合葬,并重新更换了墓碑,而墓碑上却没有自己一家人的姓名。刘某甲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刘某乙告上法庭,要求刘某乙重置墓碑、将自己一家的姓名刻于墓碑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并通过当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擅改碑文有悖公序良俗 应重置补名
“母亲早就与你断绝关系,她去世没有必要通知你,你也没有权利在墓碑上刻名。”
“我虽然没有亲自来探望母亲,但每年都安排了孩子们来,亲情关系不是说断就断的。”
法庭上,弟弟刘某乙与哥哥刘某甲相互争辩,纷纷向法官倾诉着心中的苦水。弟弟表示自母亲在书信中与哥哥“断绝”关系后,哥哥便再也没有尽过赡养义务,自己的做法并无过错。哥哥则称,自己没能亲自探望母亲,是因为此前因家庭琐事与母亲闹得不愉快,怕再惹母亲生气,所以才安排自己的儿子、儿媳代为探望,双方间亲情关系从未中断。
图为“祭奠权”纠纷案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篆刻自己的姓名,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身份关系,符合传统孝道和公序良俗。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人格尊严,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哥哥与养母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2.弟弟是否侵犯了哥哥的祭奠权,若侵权成立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因双方争议的收养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废止)颁布之前,故判断哥哥与养母是否构成收养关系应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判断。根据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依据母亲陈某的《离职休养干部审查意见表》中“家庭成员”一栏,明确记载刘某甲的身份信息以及全家合影、书信往来、交纳墓地使用费、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结合街坊邻居的证言,可以综合认定双方长期以母子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2014年,母亲陈某在书信中表示要与刘某甲断绝母子关系,但其与刘某甲并未达成解除协议,陈某亦未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故认定刘某甲与陈某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关于弟弟是否侵犯了哥哥的祭奠权,若侵权成立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祭奠权是特定主体为了追思逝去亲属,基于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而享有参与哀悼追思仪式活动、篆刻敬爱情感于墓碑上的权利,是人格尊严衍生的特定人格利益,具有一般人格权性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刘某甲作为陈某的子女之一,在陈某去世后与弟弟、妹妹应平等享有对陈某追思、追忆的权利。而本案中,在陈某去世后,刘某乙未通知刘某甲,并在父母合葬的墓碑上未篆刻刘某甲一家姓名,损害了刘某甲对父母祭奠与表达哀思的权利,侵害了其祭奠权。
最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判决由刘某乙协助刘某甲重置墓碑,并在重置的墓碑上添加刘某甲一家姓名,实际产生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同时驳回了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法律守护伦理 亲情更需维系
墓碑不仅是逝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纪念物。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体现了刻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是后人重要的精神寄托,反映了追思之情和传统文化价值观。祭奠权是一种衍生的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自然人去世后,其近亲属参加死者丧葬仪式是我国传统习俗,也是近亲属表达对亲人哀思、怀念的方式,近亲属享有对死者进行祭奠的权利。近亲属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合法、合情、合理地行使祭奠权,不应妨碍其他亲属有效行使祭奠权利。养子女在父母墓碑上刻名合乎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这种刻名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刘某甲与陈某虽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依照当时法律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其与弟弟、妹妹应当平等享有对父母的祭奠权。因弟弟刘某乙在母亲去世后未通知刘某甲,并且在重置父母合葬的墓碑时未篆刻哥哥刘某甲一家姓名,损害了刘某甲对父母的祭奠与哀思的权利,故依法认定弟弟侵犯了哥哥的祭奠权,应协助哥哥重置墓碑并篆刻哥哥一家姓名。考虑到母亲在世时,哥哥刘某甲曾与母亲、弟弟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刘某甲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之前双方关系已缓和,且未及时关心母亲在世时的情况、积极修复感情裂痕,亦具有一定过错。故关于重置墓碑产生的费用由兄弟二人各承担一半。
关于刘某甲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抚慰金、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的矛盾纠纷,从有利于修复亲情、化解家庭矛盾的角度出发,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判决强调了尊重亲情和个体尊严的重要性,彰显了法律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平衡。
专家点评
和睦的家风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继敏
“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兄弟姐妹和睦相处亦是一种孝道,父母最不愿看到子女纷争。刘某甲、刘某乙作为逝者的养子,一起长大的手足,理应心怀孝悌,常念养育之恩,多体手足之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为准则,正确处理亲情关系和其他家庭事务。
养子女在过世的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利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擅自修改墓碑碑文,甚至剔除近亲属姓名的行为,既不符合民间习俗关于墓碑碑文篆刻的传统,伤害了家族其他成员的感情,亦侵害了其祭奠先人的权利,有悖伦理道德,有悖公序良俗。
祭奠不仅是追念逝者的方式,也是极为普遍的风俗习惯,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具有一定情感价值。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祭奠权,但其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应归入一般人格权领域进行保护。刘某甲、刘某乙作为养子,应同等享有对亡故父母祭奠的权利。祭奠权的行使,要从维护亲情的角度出发,不要让祭奠权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各权利人在行使祭奠权时,应当互相尊重、友好协商,合法、合理、合情地行使权利。
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彰显了我国对公民民事活动权利保护的重视。其中“祭奠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众多与逝者相关的权利,如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妥善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以及本案中涉及的墓碑刻名权等。本案将“祭奠权”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既弘扬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回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同时,为维护家庭和谐,引导社会良好风尚,希望能尽快完善祭奠权相关权利的立法,明确其权利属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逝者已去,生者犹在。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顾念亲情、摒弃前嫌、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共塑和睦家风,这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文/图:卢雯婷 方 钥 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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