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醉驾“从宽”之后,还应预防“操作空间”

赤子网 2023-12-19 16:07:14

赤焰评论员  许腾飞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

醉驾入刑十多年来,已经成为我国“第一大犯罪”。因此,《意见》一出,就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公众的看法各异。大家一边感慨“宽严相济”、“顺应民意”,又从不同方面表达了担心。

资料图 来源于网络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即可构成犯罪。这一刑事政策的实施,从此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醉驾入刑的社会震慑力,客观上已经有效形成。

然而,另一面也要看到,刑罚严惩的同时,醉驾案件逐年攀升,近年成为我国“第一大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也就是说,醉驾案占比全国所有刑案,比例高达近30%。

同时,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只有6个月拘役刑,属于最轻罪,在社会实践中,公、检、法等司法资源,以及看守所、拘役所等关押资源,也因此被大幅度挤占。

另外,部分醉驾入刑的惩罚,有过重之嫌。醉驾入刑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罪人,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甚至当事人失去公职、“影响三代”,这显然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

此前,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就曾发声:从社会治理看,对醉酒驾车行为大规模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反而会导致社会对立面越多、治理代价越大。他建议在维持该罪、保持对严重犯罪情节的高压态势的基础上,提高定罪门槛,用“不能安全驾驶”代替“醉酒”作为定罪条件,并降低刑罚之外的附带后果,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危险驾驶罪。

因此,此次发布的《意见》,就加大了对醉驾具体情节的考量,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比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这一情节的细化,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

另外,《意见》也对入刑标准,做了统一明确。

在执行中,各地纷纷出台了自己的操作规定,但标准不一。此次《意见》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一全国标准的出台,对执法实践,有着实际意义。

但我们也应看到,《意见》中的“情节轻微”等表述,也引发了民众的关注。

根据《意见》,“挪车、停车入位”等5项情形,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但其第5项“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被部分网民担心,是否会造成“针尖大的窟窿,漏过斗大的风”?

的确,倘若执行中加入主观判断,确实可能滋生执法、司法腐败,也难免让部分群体产生侥幸心理。

因此,相应执行标准也应进一步完善,切莫给部分人群留下减轻罪责的空子。同时,是否可能造成基层执法人员的判断难度,也应当持续关注。既要坚持人性化执法,也要预防在实践中闪出“操作空间”。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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