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利案的曲折历程:邻居家起火,施救反被判成强奸杀人犯

四季日常 2025-01-09 21:10:42

在司法的长河中,正义本应是一座永不熄灭的灯塔,照亮每一个黑暗的角落,确保无辜者不受冤屈,有罪者受到惩处。然而,辽宁铁岭的张文利却在这条长河中历经了长达 27 年的惊涛骇浪,他的命运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彻底改写,从一个普通的村民沦为强奸杀人案的嫌犯,在漫长的岁月里苦苦挣扎,等待着迟到的正义之光。

1995 年 7 月 5 日 23 时许,铁岭县双井子乡某村村民张文利的邻居家突发火灾。在那个宁静的夜晚,火光瞬间打破了乡村的静谧。包括张文利在内的众多村民纷纷赶来救火,这原本是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暖心一幕,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场火灾竟会成为张文利噩梦的开端。当大火被扑灭后,人们震惊地发现,该户女主人陈某及其 4 岁的儿子于某某不幸身亡。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初步勘查,认定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而张文利,这位参与救火的邻居,却在次日被铁岭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从此踏上了一段漫长而黑暗的冤屈之路。

1996 年 5 月 23 日,经铁岭县检察院批准,张文利被正式逮捕。同年 10 月 21 日,铁岭市检察院对张文利提起公诉,“铁市检刑起字(1996)98 号”起诉书编织了一个看似完整却漏洞百出的犯罪故事。起诉书指控张文利于 1995 年 7 月 5 日晚,见邻居于某的妻子陈某及长子于某某在家,便心生报复恶念,当晚 8 点多窜至于家,从后窗入室,用棉被将陈某头部蒙上将其掐昏,在炕上睡觉的于某某惊醒后喊叫,张文利又用被子将其闷压致不动,之后唯恐陈某不死,继续掐陈颈部,将其致死。作案后,张文利放火焚尸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死后焚尸,其子于某某系被他人致昏闷压窒息濒死期烧死。公诉机关认为,张文利目无国法,因邻里矛盾而行凶杀人,致死二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之相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然而,铁岭中院在受理此案后,经过审慎的审查,发现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1996 年 12 月 4 日毅然将该案退回铁岭市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这是张文利案第一次出现转机,也是司法程序中对证据和事实负责的体现,但谁也没有想到,这仅仅是漫长冤屈历程的开始。

1998 年 9 月 2 日,铁岭市检察院撤回了之前的起诉书,并于 1998 年 10 月 8 日以“铁市检刑诉(1998)63 号”起诉书再次向铁岭中院提起公诉。这次,张文利被指控的罪名从故意杀人罪变为强奸、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及经过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起诉书称,1995 年 7 月 5 日晚,张文利去邻居于某家房后大便时,见于某妻子陈某及长子于某某在家,顿生歹意,之后,撬开于某家厨房后窗入室,跳到炕上,将陈某强奸,唯恐罪行败露,遂用手将陈掐死。此时,于某某哭叫,张文利又将其掐昏,并用被子蒙住其头部闷压,致其不动后,放火焚尸。案后,张文利逃离作案现场,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后两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经过差异如此之大,这无疑让人对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靠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铁岭中院受理此次公诉后,于 1998 年 10 月 29 日和 1999 年 3 月 29 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诸多疑点逐渐浮出水面。2002 年 12 月 18 日,铁岭中院再次将该案退回铁岭市检察院。2003 年 6 月 23 日,由于司法部整顿超期羁押问题,张文利得以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此后,该案便如同被尘封的档案,被悬置起来,无人问津,而张文利则在这漫长的岁月里,默默承受着冤屈带来的身心折磨。

时间来到 2021 年 8 月 6 日,铁岭市检察院在时隔多年后,再次将该案侦查卷移送铁岭中院。此时,距离该案第一次提起公诉已经过去了 26 年,而当年的合议庭成员已全部退休,铁岭中院遂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不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这一次,张文利终于迎来了为自己洗刷冤屈的机会。

庭审中,张文利当庭辩护,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没有实施杀人、强奸行为,之前的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人也据理力争,指出侦查机关确定张文利为作案嫌疑人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人的供述多处与现场勘查不一致,存在逼供、诱供的可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救火之前进过作案现场等关键问题。

铁岭中院在综合评判本案证据时,发现了一系列致命的问题。首先,本案除被告人有罪供述外,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在案物证无法将被告人与被害人及案发现场建立联系。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发现多处足迹,并提取了胶底鞋足迹四枚,公安机关虽已提取张文利所穿胶鞋,但并未制作提取笔录,未进行足迹同一鉴定,且此后因保管不善致胶鞋丢失。铁岭市公安局仅将此来源不清、无法指向张文利的物证送交警犬大队进行气味鉴定,但警犬气味鉴定仅可供确定侦查方向,无科学性标准,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应排除适用;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被害人内裤等物品中未检出具有被告人生物特征的生物物证;被告人衣物及随身物品中未检见被害人遗留的生物物证。

其次,张文利的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过程及描述作案工具特征等方面均不一致,供述重要环节与现场勘查情况严重不符。他先供述因邻里矛盾杀人,临时起意侮辱尸体,后又供述实施强奸后杀害被害人;作案时间先是当晚 8 时 30 分,后又变成案发当晚 7 时许;对于杀人过程的描述也是前后矛盾,先称杀人后惊醒于某某,后又说案发前陈某逗弄儿子于某某,于在其作案过程中始终在身旁哭泣;对作案工具的描述同样混乱,先称使用现场方形铁桶内油品助燃,后又称使用白色塑料桶内油品助燃焚烧现场。

再者,张文利的供述反复无常,存在下半夜突击、持续审讯和疲劳审讯等情形,明显存在遭受胁迫的可能。张文利于案发当晚参与救火后于次日凌晨接受询问时,坚决否认杀人,然而在当日中午时段之前却作出了有罪供述,案件宣告破案。但此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文利均否认犯罪事实。在该案被退回侦查机关后,张文利在 1997 年 12 月 16 日至 17 日连续 37 小时内所作 5 次供述中均供认实施犯罪行为。讯问时间跨越 37 小时,多份笔录形成于凌晨时段,最长讯问时长近 9 小时。1998 年 2 月 18 日,张文利供认此前所作有罪供述全部属实,未觉存在不公和冤屈,仅希望将其母亲和姐姐尽快释放。这种前后矛盾的供述动机,不得不让人怀疑他遭受了胁迫。

综上所述,铁岭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利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文利的多次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且部分有罪供述内容不能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本案其他证据中没有任何物证可以将被告人与被害人及被害现场建立联系,无法证实被告人在推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曾到过案发现场实施强奸、杀人行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文利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

2022 年 6 月 9 日,铁岭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文利无罪。这一刻,张文利等了整整 27 年,他的人生被这场冤狱彻底改写。从一个年轻力壮、怀揣着生活希望的村民,变成了一个身心俱疲、饱经沧桑的中年人。在这 27 年里,他失去了自由,失去了青春,失去了原本应有的幸福生活。他的父母因为儿子的坏名声抬不起头来,在痛苦和压抑中相继患病离世。他自己在找对象、外出打工等方面屡遭歧视,成家立业的梦想被无情地粉碎。

二十多年后等来了无罪判决,2022 年 6 月 30 日,张文利向铁岭县检察院、铁岭市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事项包括给付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金 1191179.40 元(1995 年 7 月 6 日至 2003 年 6 月 23 日(2910 天×409.3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 万元,总计赔偿 5191179.40 元,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向其赔礼道歉。张文利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详细描述了自己遭遇的刑讯逼供的残忍细节,如多次“四肢被抻成‘大’字固定在监房铺板上,一抻就是半个月,最长抻过一个月。抻‘大’字期间不能自主进食、大小便不能自主净身。”“在看守所被超期羁押近八年之久,24 斤重的脚镣连续戴了七年半多,连续 6 年多被縻在床铺中央,不能走动。不堪忍受酷刑折磨,曾自杀未遂。”他表示,一个以强奸、杀人、放火的罪名被关押近八年之久的青年,已经再也没有青春时光,遭受的精神和肉体双重打击和折磨,实属罕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付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他所遭受的创伤。

7 月 4 日,铁岭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决定立案审查张文利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这是张文利在寻求正义之路上的又一个重要节点,虽然迟到的正义让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这也是对他多年冤屈的一种慰藉和补偿的开始。

张文利案是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司法悲剧,它深刻地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一个无辜的人在证据不足、甚至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错误地指控和羁押了 27 年,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这起案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让正义不再迟到,让冤屈不再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心地生活,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梦想(素材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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