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时,有时候那些商家由于工作疏忽原因,把一些比较贵重的商品标成了很低的价格。那这个时候,我们能不能趁机下单薅一波羊毛呢?按常理来说,这样应该是不可以的。但是,同样是网络商家的贵重商品在网上标错了价格,同样是有消费者趁机大量下单薅羊毛,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发货,进而被消费者诉诸法院。广西柳州和北京的法院判决的结果却完全不同,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8月27日,来自广西柳州的王某在某东商城上浏览时,意外发现商城上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驼奶粉公司)的旗舰店上销售的“全脂益生菌驼奶粉3罐”,标价仅售2元。3罐驼奶粉才卖2元!王某喜出望外,赶紧下单购买了850件,共花费1700元。实际上,该品牌的驼奶粉每罐300克,售价近300元。正当王某喜滋滋地等待快递收货通知时,却发现这一单快递居然已经在广州被人签收了。王某向商城投诉该订单虚假发货,申请补发商品。驼奶粉公司称该订单行为异常,要求退款处理。此举得到了商城的认同,将1700元退回给王某。
2021年9月14日,没有得到货的王某迅速到柳州柳南区人民法院告状,要求驼奶粉公司交货。但是,当年11月开庭时,驼奶粉公司没有出席庭审,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审理认为,驼奶粉公司的旗舰店标注的商品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某在平台上能够成功下单,表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驼奶粉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王某发货,也没有出庭证明其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浙江驼奶粉公司这才开始重视起这起案件来,派人来处理此事,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驼奶粉公司认为,那个价格是由于某些原因标错了,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涉案合同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但二审法院认为,即使驼奶粉公司认为是标错价,但根据民法典规定, 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为90日,驼奶粉公司没有参加一审诉讼,没有在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王某以1700元的价格买到了价值70多万元的驼奶粉。
而北京的类似案件的消费者就没有那么走运了。2021年11月,高某在网络上浏览时,发现某酒业公司的网络店铺售卖茅台酒,他发现上面写着“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白酒375ml整箱装”,标价为699元。一箱茅台酒才卖699元!高某喜出望外,陆续下单购买了152箱,共付款106248元,但酒业公司没有发货,并极力与高某解释是标注错了,是一瓶茅台酒699元,而非一箱699元。高某拒不接受,见商家不发货,便将酒业公司告上法庭。
酒业公司积极应诉,称除了价格标注错误,其他店铺活动主页、主图、规格等信息都可让人判断出涉案商品是以瓶装为单位。而且,酒业公司客服发现错误后,及时与高某进行解释说明,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并且没有实际发货,相应的涉案合同不应成立。法院审理认为,店铺对涉案商品的价格标示错误不影响其对商品的信息展示构成要约。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但原告不应趁被告价格标注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如果履行合同,原告实际获得了不当得利,被告也面临损失,利益显然失衡。因此,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求。高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两起类似的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却如此迥异,不得不让人感叹。其实,如果柳州那桩案件,浙江驼奶粉公司能够一开始就认真对待,积极应诉,在“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90日”内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又怎么可能让王某不当得利那么多呢?那么,对于这两起案件,你们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