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多发。比如5月初,四川发生了一起亲爷爷强奸13岁亲孙女,致使亲孙女怀孕的伦理丑闻。比如,最近刚刚爆出的广东湛江4名50—70岁的老头,以零花钱诱奸13岁未成年少女的事件。类似事件屡禁不止,时有发生。
对此,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终于于今天发布了。这些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侵害未成年人的具体条文。
看点一:侵害未成年人应较重从重处罚的情形两高发布的解释,列举了6条应当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
1.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2.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3. 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4. 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5.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6. 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这里还明确提到了农村留守未成年女童的情形,可见近年来农村留守女童被侵害的事件多发,引起了两高的重视。
看点二:特殊职责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分为性侵罪和强奸罪对于该解释,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特殊职责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条文。这里提到的特殊职责人员,是指对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也就是未成年人的亲属、教师、医生等特殊职责人员。
这类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可分为性侵罪和强奸罪。如果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与特殊职责人员自愿发生关系,但是由于双方身份与地位存在不平等关系,仍然构成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如果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被特殊职责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或利用未成年女性孤立无援境况发生关系的,实质上属于违背未成年人意志的情形,则构成特殊职责人员强奸罪,而不是性侵罪。
性侵罪和强奸罪有什么区别呢?据称,性侵罪的适应范围比较广,只要违背对方意愿,产生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认定,不需要是否真正发生性关系,也不管是同性异性。而强奸罪适应比较明确,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看点三:奸淫幼女致伤致病的,应加重处罚两高发布的解释中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感染患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的,应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不需要达到重伤程度,就可以予以加重处罚。
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女性,这些女性性器官发育尚未成熟,遭受侵害时,比较容易受伤。且幼女一旦感染梅毒、淋病等疾病,将意味着余生将遭受病痛折磨,相当于毁了别人的后辈子,因此性质比较恶劣,理应加重处罚。
看点四:外国人性侵未成年人可驱逐出境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指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除了依法处以刑罚时,还可附加驱逐出境的处罚。
希望这一条可以有效减少那些害怕处理外国人,生怕造成外交影响,对外国人敬让三分的不良现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