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条文里写着“财产独立”,行业规章里写着“隔离风险”,信托合同里标明“中低风险”,推介材料里宣传“稳健收益”,但现实却如同一记重锤,某信托公司破产了,底层资产是“空气”,投资人发现信托公司早已通过“暗箱操作”掏空了信托财产,而投资人手握一纸合同如同废纸,面对的却是一个无力赔偿的“空壳公司”。
这一幕并非虚构,而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
近年来,从安信信托到新时代信托、四川信托,从华信信托到民生信托,多起暴雷事件背后,投资人逐渐看清一个残酷的真相——法律的理想框架,在人性贪婪与监管漏洞的夹击下,往往脆弱得不堪一击。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也不纳入清算范围。这一法律条款设计的初衷堪称完美。因为有法律隔离盾,信托财产独立运作,不受信托公司债务影响;夯实受托人责任,信托公司需恪守“忠实勤勉”义务,违规操作需赔偿;还有JG后盾,JG对信托公司实施准入审批、业务检查与风险处置。
理论上,只要底层资产健康、信托公司合规,信托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就算破产清算,都不会影响投资人,投资人大可高枕无忧。
然而,理想很美好,现实太骨感。合规经营的信托公司,不会破产;破产的信托公司,都有严重违法违规。如果信托公司真的破产,信托财产早已失去了独立性。
这是两条路径:1、合法合规——底层资产健康——不会全面暴雷——正常经营——有能力但不用赔偿;2、违法违规——底层资产挪用——全面暴雷——破产清算——无力赔偿;
真实的情况是:有能力赔偿的不违规,违规的没有能力赔偿,比如:四川信托、民生信托等。所以,资金池类信托,要么不违约,要么整体方案,极少有按底层资产兑付的。
信托公司违规方式很多,若存心违规,法律与监管的防线可能层层失守。信托圈内人举几个例子:资金池信托,披着“合法外衣”的庞氏骗局,将短期资金投入长期项目;借新还旧维系流动性,虚构底层资产;挪用资金填补其他项目窟窿;通过关联交易将信托资金输送给股东或利益方;评估报告虚增抵押物价值,甚至重复抵押;融资方早已债务缠身,信托经理仍签字放款;等等。
信托公司违规后,公司逃债、高管撇责的最好的方式就是破产。在破产前,先将优质资产转移至关联公司,留下空壳牌照承担债务,高管以“公司行为”为由逃避追责,股东以“有限责任”拒绝兜底;投资人起诉集中管辖,耗时数年没有结果,即便民生信托投资人胜诉,执行时发现无财产可以赔偿。
当信托公司违规导致信托财产发生亏损,投资人往往陷入三大绝望循环:
1、信托财产独立性沦为“纸上权利”
信托财产虽法律上独立,但若已被挪用或混同,投资人需自证资金流向,而多数投资人既无能力也无渠道获取关键证据。最终的结果就是信托公司暴雷后公布什么底层,就是什么底层,四川信托暴雷后,《川信员工怒斥底层资产:谁知道TM的是空气!》。明明投的是信托产品,遇到信托公司违法违规破产,信托财产变成了对信托公司的债权,投资人去申报债权,成为债权人。这是烂底层项目投资人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最终归宿。
如果底层资产全部回款的正常产品呢?四川信托的做法是:承认信托财产有独立性,保证会按信托法来,不会挪用回款资金去兑付其他产品;但是,因为JG要求整体停兑,回款资金趴在账上5年,一直不向投资人分配。四川信托2020年6月暴雷,2025年还没分配2020年就全额回款的产品。
2、监管的正义一定会到,但会迟到
监管处罚常在风险暴露后姗姗来迟,罚款金额相比百亿资金窟窿杯水车薪;而且以以“WW”优先,经常等投资人离场后再处罚。这点不方便展开。
3、投资人WQ成本高于收益
集体诉讼机制缺失,而且司法集中管辖,自然人投资者如一盘散沙,难以形成合力。暴雷后不少投资人有深深的无奈:最困难的不是维权,而是跟猪队友一起维权。
诉讼费、律师费、时间成本动辄数十万元,还不能完全保证全额赔偿本息,即便胜诉,也是惨胜。所以,信托公司在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时,充分考虑了投资人的WQ成本,给出低于投资人心理预期、但又不致于引起骚动的打折比例,投资人只有默默含泪接受。
“骨感现实”戳破“丰满理想”,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本质是制度理想与人性现实的剧烈冲突。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独立性缺乏配套操作细则,违规挪用难预防;JG对资金池、自融等违规行为反应迟缓,事后处罚威慑不足;投资人承担最终风险,但知情权、监督能力近乎于零。说到知情权,多唠叨两句。投资人亏损了,但却不知道怎么亏损的,信托公司说投了什么就是什么;有的信托公司甚至不说,暴雷两年投资人连底层资产是什么都不知道。对暴雷后的投资人来讲,信托法是“乌托邦”的承诺,那么美好却又……在沟通会现场,投资人经常引用信托法把信托公司的人讲的哑口无言,无法辩驳,现场画面超燃,一旁的投资人义愤填膺,怒发冲冠。但是事后,投资人还是没有知情权,该打折的还是打折,没什么改变,暴雷后根本不是先按信托法来。理想中的资金池信托,是财富的守护者;现实中的资金池信托,可能是风险的放大器。在这片灰色地带,投资人的生存法则只有一条——永远不要用信任,替代自己的理性判断。最后:315快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从知情权做起。
晴日放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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