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应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期待,将面向群众作为司法的内在要求,融入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心、顺应民意。
坚持面向群众是人民司法的内在要求。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法院只有把面向群众融入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践中,才能契合司法的人民属性。要具备“如我在诉”意识,善于换位思考,从群众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设身处地体会当事人的难处,秉持司法良知,作出合乎情理法理的裁判,准确把握社情民意,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传递正确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养成。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跳出“办理”看“治理”,在案件办理中大兴调查研究,从个案中的问题找准社会治理的难题,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切实用司法建议的“小切口”做实司法服务的“大文章”。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更多执行案件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面向群众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途径。法院只有把面向群众作为工作方法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盼。首先,要准确适用法律,回应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坚持面向群众,让法官的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正义观同频共振,努力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还原客观事实。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辩论权、陈述权、知情权,确保程序规范的同时实质性解决问题。其次,要优化审判管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获得感的新要求新期待。树牢正确的政绩观,明晰审判管理指标的深层内涵和价值追求,立足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加强指标管理,做好固强补弱工作。在推行审判质量管理标准化过程中,遵循司法规律和审判管理规律,警惕指标考核泛化,让司法工作者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中,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规范审判执行行为,以更优服务、更高质量的司法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最后,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赢得人民认可、支持和信赖。当前,人民群众更加关注自身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的实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们应增强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完善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常态化走访代表委员,真心听取意见、真正解决问题,完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反馈机制。
坚持面向群众是建设党和人民信任队伍的客观需要。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离不开审判能力现代化。我国的司法工作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群众工作能力是审判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赢得党和人民信任的要求。抓实建强政治素质,必须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推进政治素质建设,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站稳人民立场。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脉社情民意,把握审理节奏,把实案件细节,把牢安全底线。要扎实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切实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根基。抓实建强业务素质,必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要弘扬“四下基层”“四个万家”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群众语言、了解群众疾苦、熟知群众诉求,说群众能听懂的语言、写群众能理解的文书、判群众能接受的案件、做群众能信任的法官,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抓实建强职业道德素质,必须践行司法为民初心。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要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格遵守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强化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通过政治督察、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坚决查纠侵害群众利益等司法突出问题。要强化“关键少数”的监督管理责任,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从严管好家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池力(作者系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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