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背后的陷阱

法治与消费 2024-09-30 17:03:51

“花了3万元购买的数字藏品,被强制置换成低价的数字藏品卡。”来自江苏省的周深(化名)回忆起自己购买数字藏品的经历时十分后悔。2023年,他开始陆续投入几万元购买数字藏品,但因为平台强制置换,他的数字藏品都变成“质押卡”(一种发行量很大但价值很低的图片藏品,通常用于合成价值更高的数字藏品,无法正常交易),不仅如此,近几个月他发现置换的价值2000元的“卡”仍在贬值。

数字藏品是指基于NFT技术的数字作品。NFT,系英文Non-Fungible Token的缩写,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可分割的加密数字权益凭证。

近年来,数字藏品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有数据显示,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已超过1400家。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因数字藏品多属于非标准化虚拟商品,尚未形成公认的价值确认体系,价格存在巨大波动,易诱使利益相关人员相互串通并参与竞拍,炒高价格,诱导不知情的竞买人冲动出资,而落入其背后暗藏的陷阱。

受访专家指出,目前与我国数字藏品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导致数字藏品市场上侵权乱象频发。应明确数字藏品的发行主体和流通使用规则,针对数字藏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集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数字藏品市场的秩序。

新兴事物成“黑洞”

近几年,数字藏品平台发展迅猛,国内陆续涌现出了上千家平台。据“北漂”张一(化名)介绍,数字藏品与繁琐的金融交易操作不同,注册一个账号、手机号验证,再绑定银行卡,玩家就可以在平台直接买卖虚拟图片。

张一曾在某数藏平台上,将其父母50万元的积蓄全部变成了一堆不值钱的图片。起初,张一只是花几十元买着玩,买入后,一些藏品的价格开始上涨,少则涨至几百元,多则几千、几万元不等。张一在自己购入的“卡片”小赚一笔后,发现自己卖掉的“卡片”价格又上涨了,于是又将其买入,结果真的涨了。

“我看到2000元的‘卡片’,价格成倍地涨,价格越高的图片涨的越多,于是又打起了父母积蓄的主意买了一堆‘卡片’。当时总以为自己是幸运的,可是自从我又买了之后,这个图片就开始跌,价格一半一半地掉。”张一回忆时懊悔不已。

近日,记者在某投诉平台上搜索关键词“数字藏品”,其中有关数字藏品平台爆雷、崩盘跑路、老鼠仓等问题的投诉就有几百条。

湖北省武汉市的王虎(化名)告诉记者,2022年4月,他在某平台购入1980元的某品牌联名数字藏品,王虎购入后发现其宣传的权益和价值均未体现。后续客服人员将王虎拉进了一个该数字藏品持有者的群,而后就无法联系到该客服。

同年9月份,王虎又花了299元进行藏品“升级”,群内工作人员称付款后该产品会有一定的权益和赋能体现藏品价值,但至今为止并无任何后续的价值权益赋能的体现。

一位行业人士介绍,很多数藏平台都是平台自己发行、买入,不断高价提升市场行情,偶尔给玩家放点“福利”,吸纳更多资金造成交易火爆的现象,最后二级市场收割或跑路。

2023年,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买卖纠纷案。该案中,原告与被告此前曾达成以1100元购买某数字藏品平台中58个藏品的交易协议,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后续该平台发布了停止数字藏品发行的公告,原告无法获取藏品,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购买款,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购买款1100元,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浦江法院以“我国未开放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买卖”为由,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款1100元。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陈燕红提到,一些数字藏品平台通过夸大平台上数字藏品的价值、升值潜力、稀缺性等方式,伪造热销的假象,诱导消费者、投资者购买;还有的平台会设置特殊的购买规则,比如,购买多个“数字藏品”后合成价值更高的特殊“数字藏品”,想要购买特定种类、数量的数字藏品需要先“解锁购买权”,购买盲盒积累积分,兑换现金、苹果手机、名酒等方式进行套娃销售,炒作数字藏品的价格。对于这些炒作方式而言,可能存在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于扬舟指出,目前没有针对数字藏品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但是其作为区块链产品和虚拟产品,应当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

收藏背后纠纷不断

作为数字经济的一个领域,数字藏品受到广泛欢迎。特别是文旅产业,已是发行数字藏品的一支主力军,成了博物馆、旅游产业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据数据领域研究平台头豹研究院测算,2026年我国数字藏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300亿元。

记者调查发现,巨大差价下产生的收益,让不少人嗅到其中的商机,而与此相伴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买卖纠纷。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数字藏品”的集资诈骗案件。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平台建立后,两被告人通过各种渠道,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平台上的“数字藏品”,宣传“数字藏品有升值空间”“公司承诺定期翻倍回购”等,以此吸引受害者投资。为了提升可信度,被告人张某还向用户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随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将用户支付的钱款提现并瓜分,同时停止平台服务器续费并解散相关社交平台群聊,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据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最终,闵行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出如下规定: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就数字藏品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而言,主要考察平台是否为购买者提供了实质意义上的商品,如果其仅通过平台以商品回购、市场交易等吸纳资金,则实际上是通过交易数字藏品变形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性;而数字藏品平台一般通过微信、QQ等互联网渠道向不特定的对象吸纳资金,具有公开性;如果平台是通过夸大等虚构事实、营造升值假象的手段吸纳公共资金,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陈燕红分析说。

于扬舟表示,平台炒作数字藏品价格,如雇佣水军等方式虚增交易价格、炒作市场热度等方式。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后续平台还继续实施关停平台、挥霍平台资金等非法占有用户资金的行为,那么将可能涉嫌诈骗或者集资诈骗,平台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加强监管降低风险

为整顿、规范数字藏品行业,我国多地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

2022年4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推动组建的首个数字藏品规范化交易平台“虚猕数藏”正式上线。

2022年4月26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

2022年9月4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世界前沿科技大会——元宇宙与数字经济论坛”发布《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明确了数字藏品仅限于使用目的流转,不可开展炒作、洗钱、代币化、金融化、证券化等挂牌或私下非法交易流转。

2023年1月29日,海南省发布《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数字藏品存在的诈骗、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不容忽视,要求加强合作,形成部门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

于扬舟认为,对于数字藏品这一快速发展的新兴的网络虚拟财产,应从发行、交易、流通、准入等环节入手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且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监管体系。比如,在发行环节加强审核与确权,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等权利;在交易环节加强对于平台的监管,避免出现不良平台利用数字藏品进行诈骗或者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陈燕红建议,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以及其具体属于何种财产权客体,进而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推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增加针对数字藏品的具体规制,比如规定数字产品的质量标准、退换货条件等,让数字藏品的交易有法可依,也可以进一步激活数字藏品市场的活力。对于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也应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定。

“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则可以利用现行法律,加强对于数字藏品市场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部门也可以对数字藏品领域的纠纷,公开更多司法案例并进行释法说理,通过案例进行引导,推动数字藏品领域的法治建设。”陈燕红说。(《法治周末》实习生 康婧轩 记者 郑超)

来源 |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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