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区炸锅了!走失女硕士事件涉案人员被抓,家属发声,网友热议

爱普发何吕 2024-12-10 19:14:41

山西晋中,女硕士卜某(又名花花)因患精神分裂症走失13年,后被人收留,找回时已生育一儿一女!好心人张某:没领证办过酒席,没有拘禁她!事件经过报道之后引发关注,目前最新的消息是当地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张某抓捕。

据介绍,12月3日发布的警情通报,2008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至2011年期间,因精神异常多次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

卜某于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后被山西省和顺县青城镇居民张某收留!之后与对方生育两个小孩,就有不少网友质疑是不是涉嫌拐卖或者性侵等犯罪。

12月10日,当地再次发出情况通报,认为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时,关于是否涉嫌拐卖妇女问题,以及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等问题,警方调查之后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对其它涉嫌违法犯罪、失职失责等问题,和顺县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后续调查情况及时通报。

对此,评论区中,有一种比较明确的声音是这样的:政府应该感谢张先生,她作为一个精神病人张先生已照顾她十多年,病人更没有出现任何安全隐患,如果住到精神病医院十几年,起码得花医保费五十万以上!

另外,公安将张先生采取强制措施,又将病人送精神病医院,这个完整的家就这样被弄垮了,孩子的生活怎么办?孩子心灵创伤怎么办?

还有不少网友质疑:依法依规处理没有错,但必须得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出发,死搬硬套法律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将她丈夫拘留了,她两个孩子怎么办,国家会养他们吗?现在一个精神异常一个拘留(按你们的意见是要判刑),那两个小孩你们要去领养吗?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提出,违法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不容掩饰或者质疑:不管如何,与精神失常女子发生性关系,都应以强奸罪依法严惩。对于失职失责者也必须追究责任!

办过酒席就合法?精神病人不能结婚!如果是正常结婚,为什么要躲避人口普查和三年疫情?不要给罪犯掩饰!

还有更多网友质疑基层政府、相关人员不作为:这件事真的好诡异,既然走失,“收留”他的村支书、村长、派出所都不上报,不去调查她从哪里走失的吗?报案了吗?报案记录呢?真是荒唐

听说有个单位叫妇联,是干啥的?村妇女主任是干啥的?当地村社干部、近十三年来的驻村干部、乡镇长、书记应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从法律层面来讲,张某涉嫌强奸罪!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奸,要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要么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因为对方没有控制辨别能力,不具备性承诺能力,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所以,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讲,张某在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生育子女,显然已经构成强奸!

2、张某在客观上毕竟有收留卜某行为,而且双方也同居生活养育子女,机械判处强奸缺乏情理!

首先,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个特征。

从上面分析的可以知道,张某收留精神病女子卜某,并且同居多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没有办理酒席,还生儿育女这种情况,客观上也照顾卜某!

所以说,在罪与非罪方面?确实是难题,如果机械性地判决强奸罪,看似很简单,实际上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向某些网友强调的,卜某需要住院治疗,而张某又要入狱服刑,留下了两个孩子该怎么办呢?从情理上来说不完全合适!

实际上,新闻报道中就有类似的案例,在十几年前,沈阳一男子在路边收留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双方也同居,也生育有孩子,一审法院认为男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性自卫能力,但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但沈阳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男方愿意接纳患有精神分裂症女方,双方愿意共同生活,在两人共同生活的两年中,男方照顾女方和她孩子,两人已经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

而且,双方同居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犯罪。原判定强奸罪量刑不当,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所以,在借鉴上述案例,司法机关应该重点查明张某当初收留行为,当地的目的是为了奸淫,还是收留精神病人;其次,要了解张某最初与卜某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比如说,在她清醒的时候,双方是否愿意共同生活。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双方愿意共同生活,再考虑有共同养育子女等情况的,可以考虑对张某不起诉或者是采取判处缓刑等手段!实现法律和情理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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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