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列支敦士登等国提交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行使一票否决权后,在10个工作日,要在联合国大会内讨论”之提议,获得通过了。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联合国大会更多、更宽泛的权力。
联大通过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
从理论上来看,这的确有利于让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行使否决权时,更加的谨慎,以实际行动认真履行国际责任与义务。同时,也有助于扩大“非常任理事国”,特别是中小国家参与全球事务的深度。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各国普遍参与的联合国大会深度讨论某项事务,这是推动联合国发挥更多功能,加强多边主义,倡导共同协作的又一尝试。但我们也需要看到,联大通过的决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华网就曾明确指出:联大通过的决议,与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效果是不同的。《联合国宪章》表明,联大通过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真正具有强制实施效力的是“安理会通过的决议”,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俄罗斯在安理会的“否决权”,依然健在
是的,联大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是“与非程序性事项相关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先看两个例子:俄乌冲突爆发后,安理会就在2月25日召开了“谴责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会议,被俄罗斯一票否决了。
2月28日,安理会又召开了名为“是否决定就乌克兰局势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俄罗斯再次投了反对票。但这个决议,却在安理会中通过了。两次会议中,俄罗斯都投了反对票,为何结果却不相同呢?
网友们经常所说的“一票否决权”,实际上是有条件约束的。在“程序性事项”上,只要安理会成员中(包括常任与非常任理事国)的大多数投了赞成票,就可以通过。常任理事国,没有一票否决权。
但在“非程序性事项”上,不管赞成票数量是不是占据主导地位。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那就不能通过。这就是所谓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也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
对于“程序性事项,非程序性事项”的定义,南生就不复制专业术语了,很难懂。但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理解:重要的事件,属于非程序性事项;不太重要的事件,往往都属于程序性事项。在上文列举的两个例子中,是否要在联大召开讨论会议,似乎不属于特别重要的事情。
但是否要在安理会通过谴责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的决议,这属于特别重要的事情,属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具有一票否决权。接下来,网友们可能有疑问了——如何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属于非程序性事项呢?
这就涉及到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
在联合国创立之初时,苏联与美英等国在安理会“否决权”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在安理会讨论的任何一项事务上,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否决权。另一方则认为,只在部分事项上拥有否决权。
最终,经过妥协后,规定:否决权,仅限于非程序性事项;同时,对于某个事情或某项决议,到底是属于“程序性事项,还是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也具有一票否决权,这就是“双重否决权”。
从理论上来说,联大通过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如果要想获得实质性影响力,需要在安理会获得通过。那俄罗斯可以在“这个决议,究竟属于程序性事项,还是非程序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本文由【南生】整理并撰写,无授权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