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子与酒吧认识的男子去开房,闺蜜报警反被埋怨:你有病吧

鲨娱宝宝 2022-03-03 10:58:57

我们在行走在社会时,害人之心自然是不可有的,同时防人之心也是一定要有的,尤其是女孩子,在生理上她们就处于弱势地位,在外时就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而比自保更重要的还有自爱,若是自己都不爱惜自己,那么又何谈自保?

湖南长沙的小丽(化名)才二十多岁,这天她和闺蜜一起到一家小酒吧喝酒,当时酒吧里人不少,很多顾客都找不到座位,这时,几个男孩子找到小丽和闺蜜,提出想要和她们拼桌。在酒吧里,拼桌的现象很常见,年轻人们也很乐意接受,本来就是出来玩的,多认识几个朋友也没什么不好的。

在桌上的都是年轻人,所以很快就打破了陌生人之间的尴尬,在一片欢声笑语中,众人不知不觉喝到了深夜。小丽酒量本来就不是太好,所以喝到现在,她已经迷迷糊糊地歪倒在了座位上。

众人喝得都很开心,所以没有人注意到一旁的小丽,而就在这时,拼桌的一名男孩悄悄离开了座位,然后趁着大家都不注意带着小丽离开了酒吧。这时小丽已经没有了辨别和反抗的能力,但她似乎也没有反抗。

随后男孩就带着小丽一路去了一家酒店。过了好久,酒局终于结束了,闺蜜这时也打算带着小丽回去,可她转头一看,哪里还有小丽的影子,于是她就在酒吧里四处寻找,可就是不见小丽。

在酒吧里,醉酒的女孩被一些心怀不轨之人带走是很常见的事,闺蜜见小丽不见了,于是开始担心起来,随后她找到酒吧负责人,然后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很快,小丽的身影就出现在了画面中,旁边还有一个男孩扶着她,而且可以清楚地看到,男孩正是刚刚和她们拼桌的其中一人。

为了防止小丽遭遇不测,闺蜜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刻调取了酒吧周边的监控,然后迅速锁定了小丽和男孩所在的酒店。几分钟后,警方带着闺蜜到了小丽所在的房间门口。

打开门后,闺蜜立马冲了进去,只见小丽好端端地和男孩躺在床上,正准备睡觉,似乎还没有发生她想象的那种事。看着冲进来的闺蜜和警察,小丽和那男孩都傻眼了,随后闺蜜就向小丽解释了事情的经过。

警方也对两人进行了询问,结果两人都表示不认识对方,就是在酒吧里萍水相逢而已,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在得知事情的经过后,小丽竟然对着闺蜜埋怨道:“你有病是吧!”闺蜜顿时觉得既尴尬又伤心。

她如此担心小丽的安危,最后却换来小丽的一句埋怨,讲道理,能碰上这样的闺蜜是小丽的福气,但她非但不领情,还怪罪上了闺蜜。最后闺蜜一气之下离开了,小丽和男孩也被警方带到了派出所。

面对警方的审问,小丽表示自己对男孩没有兴趣,但她在面对闺蜜时要为何是那副态度?是因为怕出丑?还是有其他的原因?而男孩表示,他对小丽一见钟情,而且在酒桌上,小丽对他的态度就是带有点暧昧的,所以他才自作主张将小丽带到了酒店,而且他和小丽当时也只是睡在一起,并没有做什么。

但不管如何,男孩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小丽是个女孩,而且两人之前根本就不认识,当时小丽也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要是男孩想对小丽做点什么,以小丽当时的状态是无法反抗的,所幸闺蜜来得及时,男孩既然趁着小丽醉酒偷偷将她带到酒店,那肯定是带着点目的的。

不过男孩的确也没对小丽做什么,所以警方只是批评教育了两人一番后就让两人离开了。此外,得亏男孩没有对小丽做出点什么,否则他的行为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QJ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QJ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JY的行为。当时小丽处于醉酒状态,如果男孩对其做了什么,就属于“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JY的行为。”

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后即使是得到女方的谅解,必要的刑罚也是无法避免的,而且还会因此留下案底,影响到自己的一生。通过小丽的事,我们应当意识到,在外行走时一定不能放松警惕,尤其是女孩子,千万不要让自己处于没有防备的状态,否则就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同时也不要怀着一颗害人之心,不要总想着趁人之危,如今是法治社会,而且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无所遁形,要是怀着侥幸心理违法乱纪,最后的结果必定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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