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葛泉矿东井雾化效果不能覆盖整个巷道断面,被罚28万!
从霜谈地
2025-04-17 02:26:48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存在:
1.东二采区7号煤轨道上山坡头处1处顶网支护破损、躲避硐内存放杂物(道木等);
2.东二采区7号煤轨道上山猴车集控硐室处未设置照明;
3.1274运输巷皮带机头巷帮上敷设的低压电力电缆与信号线缆交叉缠绕;
4.1274运料巷车场2个罐车的3个碰头磨损,突出长度小于100mm;卡轨车机尾护罩损坏、迎头绞车护绳架松动;
5.1274工作面液压支架中28号下柱、23号上柱密封圈损坏;
6.12912运输巷8号风筒有破口;
7.东二采区右翼轨道上山巷道底部2号托绳辊不转、强力皮带主滚筒旋转部位防护罩固定不牢固;
8.1274运输巷迎头第一道净化水幕喷雾方向与顶板平行,雾化效果不能覆盖整个巷道断面;
9.外委施工单位中煤四处钻机一队12名职工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以上隐患:
第1-3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4-7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8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第6.3.5条;
第9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1-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第4-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第8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阶次裁量阶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
第9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三阶次裁量阶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参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阶次幅度;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内容时间为:停止井下12914采煤工作面生产,并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开展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的安全教育培训3天,将违规使用的资金重新归集,补齐2月份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合规使用。分别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合计罚款玖拾万元整(¥900,000.00)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4时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以下简称葛泉矿东井)1277运料巷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56.66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成立于2006年10月19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十里亭镇西油村,法定代表人为张*增。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目前主要开采7#、9#煤层,7#煤层在9#煤层上方,两个煤层垂直距离平均约35m,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型,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7#煤层为Ⅲ类不易自燃煤层、9#煤层为Ⅱ类自燃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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