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肝病治疗死亡,病历被篡改,父母二十年维权要求查处医生未果

振惊唐吉诃德 2024-07-30 22:12:59

来源:江西法制日报

作者:胥爱明

编者按:从急性肝炎转为慢性肝炎。篡改的病历究竟是要掩盖什么?挤牙膏式的赔偿数额,长达二十年的维权,这个医生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案,省检作出民事抗诉。一位年届70的老人在网络上讲述了自己的亲历遭遇。这其中待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予反思。

2004年,照片中这位叫徐衡衡的孩子,永远的离开了挚爱他的父母。还差一个学期就大学毕业。却死于一场有争议的肝炎治疗,他虽然离开了这个世界,但他的父母却一直奔走在索赔和追责的路上。经江西省检察院的抗诉干预,和《江西省法制日报》的高度关注,赔偿款已执行。但篡改医历的医生,经其向国家卫建委、江西省卫建委、丰城市卫健委,向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持续申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西高院相继短信通知了他的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5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之,信访事项已转交江西省高院。

来源:12368

江西省高院于同日回复:对其要求追究医疗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求其向有权部门提出。

来源:12368

经核对与原短信内容无异

急性肝炎到慢性肝炎医治无效死亡

2001年,徐衡衡觉得身体不适,正在上大学的他到学校医务室检查,医生告诉他得的是急性肝炎。回到家中之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他入住了丰城市人民医院传染科(内三科),由赖某福进行治疗,治疗八天后出院,并办理了出院手续。

2004年2月4日,徐衡衡再感身体不适,吃不下东西,就是硬撑着吃点东西也很快就呕吐。第二天,母亲陪着徐衡衡来到丰城市人民医院看病。经肝功能检查,化验的结果为慢性肝炎。当天就凭着肝功能化验单住进了传染科(内三科),并由该科的负责人、主任医师倪某荣亲自治疗。倪某荣将徐衡衡安排住在一般性的慢性肝病病房、并按慢性肝炎的程序给徐衡衡打针吃药。

徐衡衡因为嗅不得传染病房的气眩,就提出晚上在家里住,而白天再到医院打针拿药。住院后的7天时间里,医生没有对徐衡衡做3大常规检验(大、小便,自液),也没有对肝脏进行B超检查,没有做凝血原酶检验。到了2004年2月12日,医生对徐衡衡做了第二次肝功能检查。

2004年2月19日上午,医生又对徐衡衡做了一次肝功能检查。倪医生对徐衡衡的母亲说要徐衡衡转到南昌第九医院治疗。出院小结上写着:慢性肝炎,在我院治疗无效,建议往上级医院治疗。

当天下午,徐衡衡在父母亲的陪同下,于傍晚前住进了南昌市第九医院,经检查为病毒性肝炎,慢性重型,并以慢性重度肝炎而收治。主治医师说:病情很严重了……

8天之后,徐衡街经多方治疗无效而死亡。

19990的赔偿

经过丧子之痛后的徐华秀越来越觉得丰城市人民医院在给儿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负责任的地方。首先是2001年儿子第一次出院时,赖根福医生没有按照标准格式写医嘱。其次是第二次儿子发病治疗期间,医生没有对儿子进行正常的检查和及时告知他们有关儿子的真实病情,使得他们没有来得及采取更为有效的积极措施。

为了给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徐华秀多次找到丰城市人民医院和丰城市卫生局,经多次交涉,双方终于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丰城市人民医院乙方:尚庄街办徐华仔(徐父,编者注)

患者徐衡衡。男,2001年9月28日和2004年2月19日分别于急性肝炎和慢性肝炎入丰城市人民医院内三料治疗。甲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由于患者病情重,后转江西省传染病医院治疗死亡。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属医疗事故。甲方考虑到乙方实际困难,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9990元正。甲、乙双方以此了结医疗纠纷,双方以后不得为此事纠缠。

究竟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自知理亏?

对于徐衡衡的死,家人一直觉得存疑。在复制其病历过程中,发现了篡改的病历。竟然有两份完全不一样的出院小结,究竟谁是真谁是假?徐衡衡的死背后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

篡改的病历

来源:徐华秀

这是2001年10月6日在出院时,医院交由患者家属的出院小结。

来源:徐华秀

这是在医院内部存档的出院小结。这两份截然不同的出院小结在后来的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伪造病历。

在徐母要求复制病历过程中,遭到了丰城县人民医院的无理拒绝。徐母邀约了多名同村人至医院,医院被逼无奈才同意了徐母的复印请求。篡改的病历重见天日。

医疗鉴定意见医院无责,长达10年的诉讼历程,挤牙膏式的赔偿数额增长

徐衡衡家属向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提出医疗侵权赔偿纠纷起诉。

对徐衡衡的死亡,宜春医学会2005年作出鉴定意见: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涉及篡改病历的问题,该鉴定意见只字未提。

来源:网络

经丰城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徐衡衡到被告处二次住院治疗,被告尽了一定的救治义务。但是第一次住院时病案材料多处涂改,出现了二份不同的出院小结,给患者携带的出院小结医嘱过于简单。二次住院作的检查也不够全面。第二次患者经常未在医院居住也不给予严格阻止。本纠纷本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因被告提供的病案资料有多处刮、改过的痕迹,原告不同意抽签,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对此被告应负全部的责任。后宜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作出了一份鉴定意见及二份说明,由于该办公室出具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予以采信。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先后二次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二份协议,院方承认存在一些医疗缺陷,给予了原告方25990元的补偿,但双方约定此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签订协议时,原告方不知道被告的病案资料涂改过了,不了解被告方存在过错程度大小等的真实情况,故此二份协议对原告方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丰城市人民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43119.39元。

判决下达后,丰城人民医院代理人称:“你们要上诉,我也上诉”。徐衡衡家属和丰城县人民医院均不服该判决,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宜春中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将丰城人民医院的责任调整为35%,即赔偿75458.94元。

徐衡衡家属不服,向江西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江西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本纠纷本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因被告提供的病案资料有多处刮、改过的痕迹,原告不同意抽签,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即丰城市人民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其承担35%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当。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西省检察院抗诉8年之后的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宜中民再上字第7号判决,判处丰城市人民医院承担70%责任,另增加5万元精神抚慰金。合计:219999.63元。判决下达三年之后,丰城市人民医院才执行了赔偿判决。

从徐衡衡死亡,到该案的民事赔偿落下帷幕,经历了十余年。现在徐华秀还在网络坚持,也还在不断的维权,要求查处这名医生的责任。据徐华秀透露该名医生仍然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传染科上班。

篡改的病例究竟想隐藏什么?这名医生在徐衡衡的死亡中是否有责任?向各级卫健部门要求处理涉事医生,为什么至今未有回复?这位年届70的老母亲要求追究医生责任能否实现?二十多年了,相关部门能否给予答案?

声明:该文发稿前,已致电丰城市宣传部,并将文稿向丰城市的相关部门进行了电子邮件传送,截止发稿未有任何回复。

来源:本人记录截图

来源:本人电子邮件截图

参考资料及消息来源:《江西法制日报》2005年1月13日《丰城一大学生死于慢性肝炎,医院治疗存在过失!?》

丰城市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一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宜春中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检察院赣检民行抗字【2008】28号民事民事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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