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基序

富先生看社会 2024-12-13 00:37:22

法治者,乃国家之基石,社稷之栋梁也。自古圣王御世,莫不以法治为要,而能致太平,垂拱而治。今余欲论法治之基,探其本源,彰其大义,俾后世子孙,咸知所守,以保世滋大。

昔者,洪荒之初,人民少而禽兽众,无以相安。于是,圣人出焉,观天地之序,察万物之理,立规矩,定方圆,以治人伦。此法治之萌芽矣。然彼时之治,犹未完备,多凭圣人之智,而非定式之法。

及至三皇五帝,治世渐隆,法治之念,亦日臻完善。黄帝垂衣裳而天下治,尧舜禅让以明道,此皆法治之精神,寓于其中。虽未有成文之法,而人心向善,风俗淳朴,亦足以保世。然世易时移,人心不古,法治之要,遂渐显于世。

夏禹之世,洪水滔天,民不聊生。禹乃因势利导,疏浚百川,定九州,分田制禄,以法治水,而民得安居。此法治之用于民事之始也。商汤继之,以德治民,而法治亦备。至周文王、武王,制礼作乐,以法治国,而周室之治,遂成八百载之基业。

然周室东迁之后,王纲解纽,诸侯纷争,法治之道,遂趋衰微。战国七雄,各逞其能,以力相争,而法治之念,几至于绝。然秦孝公崛起于西陲,用商鞅之法,变法图强,卒能吞六国而一统天下。此法治之用于世,而能成大业之明证也。

秦始皇帝,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然其法治虽严,而失之于暴;其刑虽峻,而失之于苛。故二世而亡,法治之道,亦随之而衰。

汉高祖承秦之弊,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约法三章,而天下大定。然汉室之初,法治未备,多凭人治。至汉武帝时,董仲舒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术缘饰法治,而法治之道,遂与儒术相融,成为后世之定制。

自此而后,历代贤君明主,皆以法治为要,而辅以儒术。唐太宗贞观之治,法治清明,而民安乐;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以法治军,而国家安定;明太祖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法治严明,而海内晏然;清圣祖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法治昌明,而国势鼎盛。此皆法治之用于世,而能致太平之明证也。

然法治之道,必也积小善而成大德,累微功而至显名。故立法之要,在于公平;执法之要,在于严明。夫法者,定分止争之具也。人之所欲无穷,而物之可以足用有限。故必以法分之,而后人心平;必以法治之,而后世事定。

立法不公,则人心不服;执法不严,则世风日下。故立法者,必以民心为本,而求其平;执法者,必以公正为心,而求其严。如是,则法治之道立矣。

然法治之道,又非徒立法、执法而已。必也教化先行,而后法治可得而施。夫教化者,人心之引导也。人心向善,则法治易行;人心向恶,则法治难施。故必以教化为先,而后法治可久。

教化之道,在于明理义、辨是非、端品行、正风俗。夫理义明,则人心向善;是非辨,则人心知所守;品行端,则人心有所畏;风俗正,则人心有所归。如是,则法治之道,可得而久矣。

然法治之道,又须与时偕行。世易时移,人心不古。故法治之道,亦须因时而变,以应世之所需。夫法者,定国之本也。然法非一成不变之物,而须随时而损益之。故立法者,必以时势为鉴,而求其变;执法者,必以民心为依,而求其适。如是,则法治之道,可得而新矣。

法治之基,在于民心;法治之本,在于公正。民心向背,决定法治之成败;公正有无,决定法治之兴衰。故立法者必以民心为本,而求其平;执法者必以公正为心,而求其严。如是,则法治之道立矣,国家可长治久安矣。

然法治之道,又须与德治相济。夫德治者,人心之引导也;法治者,人心之约束也。德治主内,法治主外。内修德性,则人心向善;外立法制,则人心知所守。故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夫德治不立,则人心无主;法治不严,则世事无章。故必以德治为本,而法治为用;以德治为魂,而法治为形。如是,则法治之道,可得而全矣。

今余论法治之基,盖欲明法治之道,非徒立法、执法、教化、德治而已。必也积小善而成大德,累微功而至显名;必也因时而变,以应世之所需;必也德法相济,以成人心之善。如是,则法治之道立矣,国家可长治久安矣,人民可安居乐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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