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史学对中国古代女性的研究素来不够重视,有关史料也并不多见,直至近代以降,随着西方新史学方法的涌入,方才有史家对女性生活展开研究。
即便如此,相关研究也大多局限于宋代以后的女性生活,因为,自宋代以后,印刷术迅速发达,传世文献数量陡增,具备了研究边缘群体的史料条件。
幸运的是,敦煌地区遗留了大量的文书材料,这些文书材料成为我们了解唐五代敦煌地区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第一手资料,这些文书材料中有不少关于女性的资料,提供了许多传世文献所未曾记载的细节。
1. 财产何来?
首先,我们要追问,唐五代时期敦煌女性的财产究竟从何而来,由哪些部分组成。
《唐律疏议》规定,妇女也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家庭财产继承权,这是唐五代女性拥有私人财产的法律根基。富有的女性拥有众多资产,但细究其来源,大抵不过两个渠道,一是官府授田,二是遗嘱继承。
唐朝继承了北魏的均田制度,给一般平民百姓授田,根据《开元二十五年令》,“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
由此可见,当时的女性户主可得到总共四十亩的授田。
当然,唐朝政府不可能在所有地区都有如此多的官方土地可供授予,实际上,百姓能够得到的土地总归是不足额度的。
以敦煌地区残存的文书为例,《唐天宝十载(751)前后敦煌县户别受田亩数簿》记载,户主是张女女,年方五十六,受田10亩,远小于唐朝田令的官方规定。
与此同时,另一户女性户主邓仙岩年方二十一,授田20亩,由此可见,唐朝在敦煌地区会按照女性户主的劳动能力进行差别化授田。
那么,会不会存在欺负女性,停止授田的情况呢?
或许有一些个案,但是,从敦煌文书的材料来看,女性的官方授田权益总体还是得到了保障,例如,《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记载,女户主令狐仙尚32岁,另有一位妹妹28岁,授田八亩,数目虽然不多,但也绝非全然不授田。
由此可见,官方政府总体上还是保护女性的基本经济权益。
继承遗产所得财富是女性财富的另一个来源。
一般情况下,男性在遗产分配中占据大头,但女性所具有的财产分配权也不可忽视。
并且,根据《唐律疏议》规定,财产所有者有权通过遗嘱等方式赠予女性更多财富。
例如,《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记载了一件财产继承案例,在尼姑灵惠染病弥留之际,她将自己的所有财产赠予了侄女潘娘。
可是,灵惠本身有其他血脉亲属,例如弟弟、侄子、外甥等等,在财产继承体系中,这些男性近亲往往拥有优先财产继承权。
故而,灵惠找了文书见证人立下文书条约,在文书中写道“仰潘娘葬送营办,以后更不许诸亲恡护……押署为验”。
由此可见,有了这样一份文书,侄女潘娘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继承灵惠本身所有的庞大财产而不用担心男性近亲的觊觎,可见当时的法律总体上还是保护女性财产权益。
2. 女性财产权利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敦煌女性拥有的财产是否能够自由支配。
女性获得合法财产后,拥有自由的财产支配权,在唐五代时期的敦煌文献中有许多例证。例如,唐五代时期,有许多女性将个人财产投入到社邑活动中。
所谓社邑,就是百姓、官僚以信仰为纽带,结合而成一种半宗教性质社会团体,定期举行聚会和宗教事务活动。
例如,《显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记载,“社内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税粟壹盏……”(《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由此可见,参与社邑的女性要定期向设邑组织捐赠财产,这些财产当然是由这些女性自由支配的。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较为富裕的女性还会被请来做契约文书的见证人、保人,这种见证人、保人一般是由男性担任,女性身影的出现意味着,女性社会地位、财富受到了敦煌社会的承认。
例如《戊子年(928)六月五日某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记载“至秋壹硕五斗口承阿婶赵氏……”。
此处的赵氏充当这则交易的保人,保障这则交易平稳进行,如若保人没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财产,自然无法充当保人,由此可见,唐五代敦煌女性的财产和社会地位具有一定保障。
敦煌女性的诸多经济活动1. 以家庭为主的经济活动
敦煌女性的经济活动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家庭为主的经济活动,一类是社会经济活动。在家庭经济活动中,女性也是重要的劳动力,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一般青年女性可以协助农耕,提高收成。正如唐代诗人戴叔伦所言“乳燕入巢笋成竹,谁家二女种新谷”(《全唐诗》)。
在唐五代时期,女性也是农田里固定的劳动力之一,在灌溉等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敦煌地区现存的《甲申年(984)四月时期渠人转帖》中记载,宋二娘是渠社一员,承担了修造水渠的任务。
榆林石窟第25窟(大约中唐时期)有弥勒经变图,经变图中有一幅农田耕作图。在这幅耕作图中,男子在扶着两头牛拉犁,女性跟在男子后面播种种子,这幅图像很可能就是唐五代敦煌时期农田耕作的实际景象。
诸如此类的壁画还有许多,例如莫高窟196窟、454窟等等,这些石窟都是唐末五代时期的石窟,绘制了农田耕作场景,其中有农民打场的场景,一般的打场场景都显示了夫妻协作完成谷物分筛。
除了在农耕方面,女性还利用自身的纺织特长为家庭谋求经济利益。
敦煌《沙州诸寺寺户妻女放毛簿》(818)记载,20位女性名下有“放毛半斤”,所谓放毛就是指代纺织好的毛线,由此可见,当时的敦煌女性中,纺织为生是一种常态。
女性纺织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当时布匹拥有极高的购买力。
由于当时的货币经济还不够发达,许多交易还是由以物易物的方式完成,布匹是交易过程中的硬通货,具有超高的购买力。例如《壬戌年-甲子年(962-964)布褐等破历》记载“唐祜子绢壹疋付石匠刘建昌用……”。
当时还存在使用布匹结算工钱的行为,这样一来,女性纺织对于家庭经济的帮助就绝对不可小觑。
除了农耕和纺织外,采集也是敦煌女性家庭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敦煌变文中有女子说道“洗面河头因担水,梳头坡下拾柴回”,由此可见,当时女性要捡取柴火供家庭使用。
此外,当时不少女性要负责采集野果蔬菜补充家庭粮食。例如,《清泰四年(937)马步都衙陈某等牒》记载“香枣花两盆,苜蓿香两盆……端午良辰……”。
当时这些草本植物都是百姓口粮之一,这种不需要体力劳动的工作自然都由家庭中的女性负责。
2. 以社会为主的经济活动
敦煌地区的女性也不乏走出家门在社会上工作的。例如,《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载“面三升,列菜日女人食用”。
这些食物供给在寺院从事生产的女性食用,这些女性原本不是寺院的人,是被寺院雇用来管理果园、其他杂物的。
同一件文书还记载“粗面壹斗卧酒时及染毡胎女人两件食用”。由此可见,当时的女性还在寺院负责一些手工劳动,例如缝制纺织品等等。
女性不止活跃在寺院中,在官府工作中也不乏女性的身影。《辛亥年(951)押衙知内宅司宋迁嗣柽破用历状并凭四件》记载“内宅司……十九日付花娘壹束……廿四日付回鹘女人柽壹束”。
由此可见,在官府部门中,类似洗衣、做法等等活动都是雇用当地女性完成,当然,其中混杂了一些奴隶,但良民应该占据了主体。
除了寺庙和衙门外,还有不少女性自己经营作坊或在家庭作坊中帮工。这些家庭作坊的种类繁多,有制作食用油的、有研磨麦子的、还有开旅店的。
例如《太平广记》中记载,“(旅人)未明,达甘泉店,店媪诘冒夜……”。在旅店中看守店铺的店媪想来类似今日的酒店前台,负责相应接待工作,在交通四通八达的敦煌地区,应该有不少女性从事类似工作。
在大唐王朝的繁荣中催生了颇为先进的《唐律疏议》,有关律令保障了女性合法财产权益,这些构成了唐五代敦煌地区女性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如此,唐五代时期敦煌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经济活动中颇为活跃,一方面,女性成为家庭经济收入来源的重要劳动力,在农耕、纺织等方面贡献颇多。
另一方面,不少敦煌女性走出家门,进入寺庙、衙门、作坊中,受人雇用,成为拥有合法收入的劳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