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郏县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离婚纠纷。
在与年长7岁的妻子结婚数月后,周某决定离婚,原因是妻子。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和子宫全切除。
周某与妻子自202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周某于2023年10月8日向其支付定亲彩礼1.01万元,于2023年10月30日支付彩礼4万元,当天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3年11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
后周某发现妻子精神状况不正常,经过询问,得知妻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周某认为,妻子及其家人隐瞒其婚前患病及子宫全切除行为,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周某的请求,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本案法院依据的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并未进行详细解释,那么,究竟什么疾病才能认定为重大疾病进而成为撤销婚姻的合理依据?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介绍,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
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按照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判断。
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稳定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若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则夫妻之间也有互相容忍、扶持义务,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