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10件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其中“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关注。
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明、张某则沿着张某明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
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
最终,被告人张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毛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公益诉讼中,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被判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这起案子中,600万的赔偿金额尤其引人注目,这一金额判罚是否合理,是否过重引得网友引论纷纷,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此判罚较为合理。
本案中,关于巨蟒峰的损毁情况认定,专家组采取的是条件价值法。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替代等值分析方法适用于损失存在大致市场价值情形下适用,而巨蟒峰属于独特的自然景观,价值无法估量,且钉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推荐方法》明确了,由于某些限制原因,环境不能通过修复或恢复工程完全恢复,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评估环境的永久性损害,因此本案采取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符合规定,而条件价值法正属于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的一种。
条件价值法是通过问卷调查,选定特定调查群体,设计一个虚拟的市场环境,并向该虚拟市场中的被调查者描述物品供应数量或质量的变化情况,得到其支付意愿金额或受偿意愿金额,据此来评价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
由于条件价值法是将一个假想的市场提供给被调查者,被调查者在假想市场情况下想象和完成交易行为,与在真实市场情况下所作出的决策未必完全相同,而且难以通过真实的市场行为对被调查者的决策加以验证,即存在假想偏差。
因此,专家组进一步对三清山巨蟒峰非使用价值受损估算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并得到最终评估结果,即该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案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即1190万元。可以说,专家的评估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而最终判罚600万赔偿金,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三人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2、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3、兼顾三人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
也即是说,判罚既考虑此行为的巨大破坏及社会影响又兼顾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是在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情况下作出的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