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借据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何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解答】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应当还款。此时视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由此开始计算。【案例】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嘉善新某橡塑厂诉张某荣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被告张某荣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嘉善新某橡塑厂素有业务往来2004年,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70000元出借给被告,当时没有出具借条。2012年1月13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形成结账单,该结账单载明,截至2012年1月13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对以上数据核实无误,并当面签字确认。近期,原告向被告催讨所欠借款70000元,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荣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答辩称: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张某荣返还原告嘉善新某橡塑厂借款70000元。一审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分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但是应当给债务必要的宽限期。债务人在债权人催讨时应当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于2004年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70000元出借给被告,该借款已交付。虽然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据,但该借款合同仍然成立。之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进行了对账,被告在对账的基础上签字确认。由此,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了借贷的事实。至于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双方对此未作约定。依照《合同法》第206条(《民法典》第675条)。被告应当在原告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偿还借款。此时,如果被告未偿还,则原告应当知道此时权利受到侵害。涉案借款的诉讼时效也应从此时开始计算。【风险提示】债权人应当及时主张借贷债权。当债务人出现应当偿还而未偿还的情形时,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行使诉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新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信息来源:weifajujiao.com/?pfjj/1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