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义务人员刘洁英在基层兢兢业业数十年,经过单位领导认可,工资待遇评定为国家干部。这本是正常的工作待遇认定。但在近年却出现惊天大反转。
据国家相关规定“凡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在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接受了全日制专业教育并获得相应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后由省市人事厅(局)发放就业报到派遣证,具有干部身份”。
2004年,作为该类大中专毕业生,刘洁英自带干部编制,被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局当作业务骨干录用。并于2004年12月,根据中组部1996年发布的文件,接到清城区人事局通知,刘洁英完成相关手续正式确认转为国家干部。2005年初,其任职洲心医院收到清城区卫生局向下达刘洁英转干文件,内容明确注明享受干部待遇。
自此至今,刘洁英一直领取国家干部待遇的工资表,每年工资变动调资表,这些关于工资详细情况的凭证全部变部经过原单位,城区卫健局,城区人社盖审核认证通过。且在卫健局的档案有干部履历表中有明确省级报到证,有卫健局发文到洲心医院(任职医院)证明刘洁英转国家干部的文件函。(上面所有环节都有完整的证据链)
因2017年,广东省人社局发布关于干部身份的可以将2004年到2014年的养老金退回个人本息的文件,刘洁英遂要求退回该时间段的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息。
然而,但城区社保局以档案不齐为由,拒绝受理。2021年,在各方证据凭证的力证下,清城区卫生局再发文件函到清城区人社局要求再次认定刘洁英干部身份,遭到人社局拒绝退回,直接否定了刘洁英的国家干部身份。
百般无奈,刘洁英走上行政诉讼的维权道路。尽管所有的证据合理合法,真实有效,所有的事实有理有据,可查可证。行政诉讼中,法院核实了刘洁英提交了各项证据,有力地证实了刘洁英的国家干部身份。经法院核查,被清城区社保局,人社局认为档案缺失的调档函在清城区卫生局实实在在地入档,仅刘洁英的个人档案里不补齐,属于人事部门工作有未到之处,是不能否认刘洁英的国家干部身份!
根据调资政策,刘洁英事实上逐年参与干部调档,至于转干调档函工作,仅且调档函问题是基于国家干部身份确认后的工作,与刘洁英的国家干部身份不相矛盾。
现清城区社保局,人社局,法院以这份调档函不齐来否认刘洁英的国家干部身份以及退费,违背了客观事实。
法院向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案件,请问不予支持刘洁英的国家干部身份符合既定客观事实吗?
请问法院一审时误判刘洁英没有编制,干部工资待遇是洲心医院内部行为的事实依据在哪里?
二审中,清城区社保局,清城区人社局,清远市政府否认刘洁英的干部待遇身份,被刘洁英诉诸法院。清新县法院以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明显偏袒市政府,只字不提刘洁英提供的新证据,闭眼判案,徇私枉法,公然践踏法律的公平公正。
就在2011年,刘洁英任职的洲心医院转为洲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重新核对编制人员的文件及名单中明确表明刘洁英是有编制的国家干部。
清城区社保局,清城区人社局,清远市政府拒不承认刘洁英干部身份,本质上剥夺了刘洁英的各项权益,挤压了刘洁英的生存空间,存在渎职侵害他人权益行为,应负有法律责任。
刘洁英的干部身份被人社局莫名剥夺后,就过往而言,拒绝退应退养老金,伤及财产权益,对于未来,如刘洁英作为普通工人,50岁退休,更有巨大的权益伤害,其中涉及劳动权、名誉权、退休待遇,精神伤害等多重伤害!
刘洁英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即2014年10月起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为刘洁英办理了重复缴纳时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费,亦可证实刘洁英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是合同制工人。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城社保告字[2022]6号《关于刘洁英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显示,刘洁英于2004年12月至2017年10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刘洁英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参保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因此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于2019年4月为刘洁英办理了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费。
根据以上基本事实可以证明,刘洁英当然具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国家干部身份,否则无法解释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为何要向刘洁英办理重复缴费时段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费。
法院没有客观证据证实刘洁英非干部身份,盲目判断刘洁英的工薪待遇,无视卫健局多年的工作事实认定,如果说作为主管的单位卫健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函都是无效证明,那么请问清城区社保局,清城区人社局,清远市政府、法院你们认为的有效证明究竟是什么?
呼吁广大网友都来关注这件莫须有的冤案,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公道,介入调查,帮助刘洁英维护其法定权益,自古黑的白的不了,白的也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