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中国没有标点符号。那时的读书人写文章从来是一气到底,没有停顿。
这样的文章,读起来非常吃力,还常常会产生误解。古人也感觉到没有标点符号的文章,实在难读、难解。
因此,早在汉代便出现了“句读”符号:语义完整的一段为“旬”,用“。”表示语义未完,语气需要停顿的地方为“读”,用“、”表示。有了“句读”符号,文章的读写方便了许多。
到了宋代,人们改用“.“。”表示句读。明朝人则进一步发明了人名号和地名号。有了这些符号,可以避免误读,但用于文章的表达还远远不够。
清代末期,随着我国派往外国的留学生日益增多,中外文化交流逐渐密切,们越来越感到标点符号在文章中的重要性。有一个叫王炳耀的人,根据汉的断句方法,吸收了外国标点符号的特点,拟出了 10种标点符号。
到了 1919 年,国语统一筹备会在前人发明的标点符号基础上,又参考国通用的标点符号,规定出 12 种符号,并由当时的教育部颁布。
新中国成立后,出版总署进一步总结标点符号的用法规律,规定出14 种标点符号在国的用法。1990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经过修的《标点符号法》,标点符号由14种增加到了现行的16种,使标点符号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