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诉讼通常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著作权或邻接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纠纷、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流程包括起诉、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等程序,通过在线平台完成电子化的诉讼材料提交,逐步实现在线立案、在线审理和在线判决。
分析:
云诉讼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这些案件通过互联网平台签订、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由互联网法院专门审理,可以大幅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公正。
在具体流程上,云诉讼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和立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必要的身份证明等电子化文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和送达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调解和证据交换:起诉成功后,将进行在线调解,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进入证据交换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将所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实体证据材料,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并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交换[1]。庭审:证据交换完成后,法院将安排线上庭审。在线庭审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工具进行,确保能够维持庭审的直接性和言词原则,提供高效且公正的审理过程。例如,在浙江省,在线诉讼已经取得显著成绩,其中瑞安法院曾成功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协助芬兰法院审理一起案件[2]。判决和送达: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电子庭审的记录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做出判决,并通过电子邮件、电子诉讼平台等方式在线送达判决书,完成最后的诉讼环节[3][4]。云诉讼的处理流程还需要考虑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在【(2018)苏0612刑初868号】判决中,法院通过电子化的证据材料和线上庭审,实现了对于诈骗案件的有效审理【(2018)苏0612刑初868号】。
综上所述,云诉讼涉及广泛的案件类型,通过全面的线上处理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的公开、公正、透明。在在线诉讼的实践中,逐步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技术支持,可以确保这一新型审判方式的持续发展和成熟。
三、参考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参考案例1.李文秀与吴利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云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5民初27号
2.原告是云清诉被告吴维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735号
3.张绍云与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85号
4.周新云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9797号
5.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86号
五、全网来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01-21]
2.我国在线诉讼程序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进路-中国法院网[2022-11-07]
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4.在线诉讼构筑司法为民“云端”法庭-中国法院网[2022-01-10]
5.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十五个关键步骤 —— 陈特[2021-07-12]
6.民事诉讼流程 ——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2017-04-07]
7.如何实现诉讼代理微创新 —— 袁恋[2015-01-13]
8.遭遇“虚假诉讼”,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 刑事法律库[2023-12-15]
9.杨继文:重构针对在线诉讼的法理体系|场景理论之展开 —— 法学学术前沿[2023-08-30]
10.想快点拿到执行款,就按这个流程方法做!(亲测有效) —— 最高判例解读[2024-02-12]
附件1.李文秀与吴利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云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2020)晋0215民初27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的车辆损失,因此,应按照事故车辆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对造成原告李某的车辆损失应由被告吴某赔偿。但被告吴某驾驶的车辆×××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云州区支公司投保有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所以,对该起事故造成李某的车辆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保云州区支公司在投保车辆×××号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诉请的贬值损失20720元以及评估费6000元应否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本案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的该车辆正在交易过程中。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赔偿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贬值损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毁损,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的车辆毁损修复费用22833.58元以及施救费300元,属于车辆的直接损失,依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车辆贬值损失20720元以及评估费600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云州区支公司在投保车辆×××号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22833.58元及施救费300元,合计23133.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27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云州区支公司负担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原告是云清诉被告吴维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4)天民初字第1735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吴维娜是否应向是云清归还已取走的绿巣牌真丝四件套床上用品1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吴维娜与常州康馨丝棉纺间的劳资争议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权利义务的确定。是云清系钟楼区荷花绿巣家纺店业主,该店财产,包括绿巣牌真丝四件套床上用品1套,属是云清所有,吴维娜无权侵占或扣押是云清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吴维娜从钟楼区荷花绿巣家纺店拿走绿巣牌真丝四件套床上用品1套无正当合法依据,该财产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现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被告返还床上用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吴维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是云清返还绿巣牌真丝四件套床上用品1套(包含被套、床单及2个枕套,价值11670元);如不能返还,吴维娜则应折价赔偿是云清11670元。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吴维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3.张绍云与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5)西法民初字第585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为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原告提交的证据1、2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6、7,经对方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4与被告提交的证据5,在内容上该三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均予以认定。至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本院将在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系原云南纺织厂于1996年国企改制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30日,昆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成立云南纺织厂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同意云南纺织厂成立职工持股会,该持股会由云纺集团公司职工股的会员组成,代表会员行使股东权利。云南纺织厂职工持股会(下称云纺职工持股会)须办理有关社团法人登记事宜,以社团法人身份参与公司组建、具体管理收缴职工出资,发放红利及内部转让股权事宜。云纺职工持股会是被告的发起人之一,但云纺职工持股会并未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同年9月9日,原告向原云南纺织厂认购职工股1000股,在此基础上又获等额数量的配股。2001年4月,原告获得赠送职工股400股。同年5月,原告认购获得职工股2000股。至此,原告共计持有职工股4400股。
2002年2月25日,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2006年9月28日,被告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云南纺织厂职工持股会章程》和《云南纺织厂职工持股会内部职工股管理办法》。
2007年7月19日,云纺职工持股会制定《云南纺织厂职工持股会内部职工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年8月29日,被告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月10日,云纺职工持股会发布《云南纺织厂职工持股会关于内部职工股增资扩股的公告》,该公告确定的增资扩股范围包括在职在岗的持股会员、离退休的持股会员、办理了已故继承手续的持股会员;每位持股会员的增资扩股比例按本人持股总数的10%进行认购,每股价格按1.43元计收。同年3月26日,被告股东会作出《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明确经被告股东会讨论决定上述增资扩股的股本溢价全部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共享。同年4月8日,云南东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云东验报字(2008)第009号《验资报告》,明确对上述增加注册资本金进行了验资。同年11月11日,就本案原告要求本案被告分配2007年红利作出(2008)西法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支付红利。本案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应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另查明,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云南纺织持股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告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意义上的股东资格,从而以股东身份来行使股东的优先认购权?2.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是否还具备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
第一,被告是原云南纺织厂通过国有企业改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云纺职工持股会是发起人之一,作为被告股东进行了工商登记。云纺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目的是以社团法人的身份,对内管理职工出资、发放红利及内部转让股权,对外代表全体会员,以股东身份参与被告的经营决策和管理。由于云纺职工持股会最终没有取得社团法人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独立财产或经费、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云纺职工持股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之前的生效判决对此有详细阐述,本案中本院不再赘述。而原告在原云南纺织厂国企改制及历年来取得的4400股份是被告的职工股,按照1996年时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包括原告在内的原云南纺织厂的职工不是被告设立之初的发起人。原告取得的4400股股份中,有出资购买也有基于职工身份配送取得。原告持有的职工股不是基于发起人身份原始取得的被告股份。而被告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也没有将包括原告在内的职工股持有人列为公司股东。因此,原告未能符合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在当前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工持股会、职工股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原告不能因持有被告职工股而自动成为被告的自然人股东。故在原告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情况下,无法以股东身份来行使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2008年1月至4月间,云纺职工持股会因增加注册资本金对内部职工股进行了增资扩股,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该次增资扩股的决议、公告、验资等过程。该次增资扩股已于2008年全部进行完毕,现原告要求按照2008年1月10日《云南纺织厂职工持股会关于内部职工股增资扩股的公告》规定的认购数量及计收价格行使股东优先认购权,即便原告是否具有被告股东资格在所不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也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前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绍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绍云50元,另50元由原告张绍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4.周新云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0)云0111民初9797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保证合同成立,原告周新云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被告路桥公司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何迎春向原告周新云主张债权并抵扣了债务,现原告向债务人追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与第三人何迎春之间的本息金额、利率等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不予评价。当事人可另案处理。第三人抵扣129万元,被告路桥公司还款31万元,目前尚欠原告98万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98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且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的事由,故被告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不成立。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新云偿还9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两年。
5.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14)武民初字第686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伙关系,被告有权对自己合伙经营生产的产品进行控制或转移,控制或转移合伙生产的部分产品当然不是一种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和书面承诺时,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并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亦没有显示公平的情形,且有当地基层组织参与,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其向被告出具的欠条和承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