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出于好意,帮助别人,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甚至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麻烦和痛苦。
这不禁让我们思考,为什么做好事没有好的结果?
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了一桩类似的案件,这是珠海首例因“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
这个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汪某、史某和陈某是大学同学,原本打算一起参加考试。
为了方便起见,汪某租了一辆车,但在前往考场的途中,由于汪某的疏忽,车辆撞上了电灯柱,导致三人受伤。
其中陈某伤势严重,由于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医疗费用非常高,因此他向汪某提出了59.26万元的赔偿要求。
陈某认为,事故是由于汪某的驾驶失误造成的,自己受伤和他有着直接关系。
但汪某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提供帮助,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事故不仅给陈某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也给汪某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经济损失。
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觉得,现在的社会,做好人未必就会有好的结果。
网友1:车上两个人也有责任,应该协商协商,不应该直接诉讼,这样同学关系就算毁了。
网友2:根据了解,驾驶员是因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的车祸,交警判负全责,法院这么判没有任何问题。
网友3:虚荣心太强了,没实力不要瞎逞能,害人害己。
网友4:汪某也是出于好心,但是结果不尽人意,好心没好报。
网友5:要59万也太多了,自己不系安全带,玩手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驾驶人出于善意或友情帮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虽然有助于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
但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
我们应当明确的是,“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免除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驾驶人需要在整个行驶过程中保持警惕,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如果驾驶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搭乘人受到损害,那么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汪某虽是出于好意提供帮助,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但他在驾驶过程中未能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注意力,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汪某对二人进行了安全提醒,要求他们系好安全带,但二人并未理会,对事故也有一定的自行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应当减轻汪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汪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40%由搭乘人陈某自行承担。
驾驶人应当意识到,搭乘人一旦上了自己的车,自己就要对其生命财产安全做到保护的义务。
作为搭乘人,也应当意识到同乘的风险,应系好安全带保护自身安全。
几点结论
帮助别人没有好的结果,这样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无法预见未来的种种可能。
其一,也许我们只是想单纯的帮助别人,但由于缺少一些意识,意外发生时,我们还是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二、我们虽然出于好心,但由于不能洞窥人心,无法识别受助人的真正意图,往往会因为自己的善良而身陷囹圄。
其三、即使我们心有余悸,对未来做出了预判,但由于判断出现偏差,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也会因此付出惨痛代价。
所以,我们虽有良好的初衷,但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导致事与愿违。
我们应该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首先,我们需要意识到人的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面对利害关系时,往往是两利相谋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因此在帮助别人前,我们需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能力和条件,确保自己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本案中,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是由于汪某并没有足够熟练的驾驶技术。如果三人一起打车去考场,即使出了事,承担责任的也不会是汪某。
其次,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当别人发出请求时,我们都需要认真分析形势和风险,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话,哪怕是熟人。
最后,如果我们预见帮助别人后,会给自身带来风险时,要果断拒绝别人的请求。必要时,可以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
启示录
从实际情况看,“好意同乘”的规定还有待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驾驶人和搭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