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妇联联合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发布“2024年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是自2016年起,北京市第五次发布全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3个典型案例,聚焦新时代新形势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较为突出和妇女群众较为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涉及妇女儿童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内容。
北京法院有4篇案例入选。其中,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了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违法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法律规定的网络保护义务,主动及时进行监测和处置。李某诉张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系北京市首例居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充分发挥涉未成年人案件“立、审、执”专人专案专办机制,联合多个部门通力协作,帮助未成年人追回巨额财产。李某诉高某、张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等侵害监护权的行为,给予明确的否定评价和法律震慑,有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探望执行案,法院、妇联创新家事调解与家事执行对接工作机制,创办“伴视家园”,通过人民调解、婚姻家庭辅导、社会工作服务、心理疏导、温情陪伴等,最大化发挥法院、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
北京法院入选案例
案例1: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李某(女)与同学王某在学校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委托另一同学郭某通过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了一段视频,该视频中包含李某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含有涉性谣言、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社交软件发布后迅速传播,一天内浏览量超过三万次。李某发现后报警,涉案视频因他人投诉下架。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
【案件办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评判。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的特点,且网络传播具有瞬时性和广泛性,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即可能产生不可逆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未成年人信息的审查,应当尽到更高注意义务。本案涉案视频中有清晰的李某面部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系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还披露了李某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还严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名誉权。涉案侵权内容违法性显而易见、易于识别判断,视频在短时间内即引发了较高的网络关注,同时,被告未能证明其采取了关键词信息筛查、人工审查等措施。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选择向软件运营者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和学生欺凌行为的典型案例。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之利用网络侵犯人格权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更有必要强化网络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本案裁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除承担“通知-删除”的事后处置义务外,还应尽到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事前义务和“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情况下的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违法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法律规定的网络保护义务,主动及时进行监测和处置。
案例2:李某诉张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系未成年人,祖父母及外祖父去世多年,2020年父母相继去世,李某唯一直系亲属即外祖母孙某成为李某监护人。张某系李某母亲生前护工,李某母亲去世后,张某将孙某、李某带至其户籍地共同生活,张某及其妻王某照顾祖孙生活起居。2022年孙某去世后,李某户籍地居委会联系张某将李某送回北京,并作为临时监护人将李某暂时交由区福利院照顾。李某堂叔及张某均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本人为李某监护人。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调查发现李某曾从其母亲名下继承一套房产,该房产已被外祖母孙某出售,购房人向孙某银行账户转入的购房款中,有81.5万元被转入张某夫妇银行账户。法院认为张某夫妇涉嫌侵害李某财产权益,即将线索通报属地居委会、民政局及妇联。
【案件办理情况】
属地居委会接到法院通报线索后,作为李某临时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经调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夫妇返还81.5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裁定对张某、王某名下价值81.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属地妇联及时协调,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李某和居委会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法院认定,张某夫妇将孙某钱款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侵害了李某财产权益,鉴于张某夫妇照顾李某祖孙两年有余,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护理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张某夫妇返还74.5万元。判决作出后,张某夫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法院发挥涉未成年人案件“立、审、执”专人专案专办机制,第一时间将案款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首例居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指定监护案件时,发现并移送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线索。居委会切实履行临时监护职责,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居委会、民政、妇联等多个部门积极联动,帮助未成年人追回巨额财产,为其生存与发展提供重要经济保障,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3:李某诉高某、张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高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9月生育一子小高,张某系高某之母。高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4月分居,小高随李某生活,后高某、李某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期间,小高在上学途中被高某、张某带走藏匿,李某只能通过微信视频与小高进行为数不多的几次沟通。李某以高某、张某侵犯其对小高的监护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高某、张某藏匿小高,立即停止侵害李某监护权。
【案件办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张某辩称没有藏匿小高,李某虽要求见面,但双方对此未能协商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高某对小高的抚养存在争议,小高被高某、张某带走后,李某多次询问小高住所并要求与小高见面,高某、张某未予回复,亦未能提供妥善方案与李某协商解决探望等相关事宜。高某作为小高的父亲,在离婚诉讼期间应理性约束自身行为,充分尊重对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故裁定禁止高某、张某藏匿小高,禁止侵害李某监护权。
【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的争夺往往伴随着成年人激烈的婚姻家庭矛盾,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人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家长的监护权,而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侵害监护权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本案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等侵害监护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否定评价和法律震慑,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4:未成年子女探望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某(女)起诉孟某(男)离婚,在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女儿依依由母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孟某探望,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张某情绪激动,称婚姻存续期间,孟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女儿目睹暴力过程,已经出现了害怕、焦虑、睡眠障碍等不良精神状态,申请法院终止执行探望。
【案件办理情况】
为了打破困境,法官带依依及其父母到区法院与区妇联联合创办的“伴视家园”进行矛盾调解和探望执行。法官、法警、妇联干部、巾帼家事调解员全程陪伴、参与调解,同时引入心理咨询师对依依进行心理调适和评估,依依表现出自我保护的状态。执行法官释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通过耐心调解、温情陪伴,张某认识到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既是父亲的权利,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打开了心结。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探望权执行难是困扰家庭关系的一大难题,其中有家长阻挠、子女拒绝、亲情淡化等主观因素,也客观存在探望场地、伴访人员、专业力量紧缺等问题。本案中,法院和妇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家事调解与家事执行对接工作机制,创办“伴视家园”,通过人民调解、婚姻家庭辅导、社会工作服务、心理疏导、温情陪伴等,最大化发挥法院、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中的作用,将情理法融合,为破解探望执行难题提供了思路。
编辑: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