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丈夫伪造签名成了连带担保人,49万存款被银行扣划。
她多次起诉维权,最终检察院介入,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的一天,小玉正在家中忙碌,突然接到一连串银行短信通知,提示她的账户被扣款。
她打开短信一看,发现49万余元的存款被划走,顿时吓得不知所措。
小玉赶忙前往银行询问,却得知这笔钱是因为一场官司而被扣划的,小玉对此毫不知情,顿时懵了。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这笔扣款与一起贷款担保纠纷有关,说她是贷款担保人。
小玉更加疑惑,回忆起自己从未参与过任何贷款,也没有签署过担保协议。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16年,小玉与丈夫阿伟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双方经济往来几乎断绝。
2020年,阿伟的朋友王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一家信用社借款37万元,并用自己的房产做了抵押。
为了帮助朋友顺利贷款,阿伟主动做了担保人。
然而,阿伟为了增加贷款成功率,又擅自使用小玉的身份证,伪造了她的签名和指纹。
提交了一份《家庭成员同意担保意见书》,让信用社误以为小玉也愿意为这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贷款到期后,王某未按时还款,信用社将阿伟和小玉一同告上法庭。
小玉因为对案件毫不知情,没有出庭进行抗辩,法院在一审中直接认定她是担保人,并判决她承担连带责任。
随即,银行扣划了她的49万存款用于偿还贷款。
得知这一切后,小玉气愤不已,她认为自己从未签署过担保协议,丈夫的行为完全是欺骗。
为了讨回公道,小玉向法院申请再审,但由于她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再审申请被驳回。
面对这样的结果,小玉没有放弃,她决定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年1月,检察院正式受理小玉的申诉,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法律分析
关于担保合同的成立问题
《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小玉并未亲自签署担保意见书,也未向信用社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担保责任。
司法鉴定进一步证实,《家庭成员同意担保意见书》上的签名和指纹均非小玉本人所留,因此担保合同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关于伪造签名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阿伟擅自使用小玉的身份证,并伪造她的签名和指纹,提交给信用社以达到担保贷款的目的,属于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
此外,他的行为还构成欺诈,导致信用社误以为小玉同意担保贷款,进而批准了借款。
阿伟可能因此承担伪造证件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小玉对丈夫的借款担保毫不知情,而一审法院未充分审查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仅依据担保协议上的签名和指纹就认定小玉自愿担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此外,小玉未收到任何诉讼通知,也未有机会进行辩护,法院的程序明显存在瑕疵。
检察院介入后,认为一审判决剥夺了小玉的辩论权,同时发现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
因此,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2024年10月,法院经过再审,判决驳回信用社对小玉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信用社将扣划的49万存款全部返还给小玉。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给检察院点赞,如果不检察院介入,那么这笔钱就追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