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偷情男子体力不支失去意识56岁私会妇女将其拖至公路伪造车祸现场后离去

友德问答 2022-02-13 12:59:30

凌晨五点左右,有人发现某马路中间有人被车辆碾压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经勘验,这根本不是车祸现场,明显伪造。后经侦查破案,还原了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

死者霍某(男),46岁,与彭某(女),56岁,两人同住一个村子,系情人关系,双方各自都有家室。

这天凌晨两点,彭某骑着电动三轮车,霍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按约定两人在村子里边小路上相会发生男女关系,由于两人年龄都比较大,且都有家室,偷偷摸摸地害怕被别人发现。在发生性关系时霍某过度紧张,用力过猛当场失去意识。

据彭某交待,当时见霍某不省人事被吓坏了,先后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又是掐人中,又是做人工呼吸,但霍某还是沒心跳,没呼吸,没意识,就像死了一样,没有生命迹象。

彭某认为霍某已经死亡,担心两人私通的丑事败露,既不敢报警,也不敢求救家人,思来想去,于是便将霍某拖到马路中间,将三轮车放倒在路边,伪造车祸现场后,自己便离开了现场。

此案在如何定性上关键在霍某死亡时间的鉴定。

如果霍某在彭某将其拖到马路前已死亡,彭某对霍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彭某将霍某的尸体拖到马路上,导致的结果就是霍某的尸体因车辆碾压而毁损,因此,彭某仍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

故意毁坏尸体罪,是指故意毁坏尸体、尸骨或骨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生者对自己死后的尸体不受盗窃、侮辱或毁坏的意愿与期待。《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霍某被彭某拖上马路前未死亡,其死亡原因是车辆碾压所致,这种情况下,对彭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彭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从构成要件上来说,霍某是被车辆碾压致死,而彭某将活着的霍某拖上马路,有致霍某死亡的高度危险,实际上这种危险业已现实化,发生了霍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彭某的行为侵犯了霍某的生命法益,具有客观不法性。

从责任要件上来说,彭某对霍某死亡存在过失,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自信的依据就是,霍某失去意识后,彭某采取相应的施救措施,如掐人中、人工呼吸等,而霍某仍无生命体征,导致彭某认为霍某已经死亡。

因此,该点认为,本案中,彭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观责任心态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观点二: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构成要件与前述相同,在责任要件上,该观点认为,彭某作为一个村妇,在彭某失去意识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施救措施,但这样的措施并不可靠,如果认为其主观上有过失,也没有自信的依据,再说,彭某当时并没有拨打120或报警,因此,彭某对霍某是否已经死亡不能确定,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彭某将霍某拖向马路,对霍某是死是活不管不顾、听之任之,完全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因此,彭某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

因此,该观点认为,本案中,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主观责任心态为间接故意。

结语:本案看起来并不复杂,但仍涉及相关刑法学理论,本文根据不同情况,就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分别进行了讨论。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你支持上述哪一种观点?敬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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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一世英名

一世英名

8
2022-02-13 15:33

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

愿家人身体好

愿家人身体好

5
2022-02-13 15:29

四十六岁年纪不大啊!

后街男人

后街男人

4
2022-02-13 13:42

精彩![点赞]

用户18xxx86

用户18xxx86

3
2022-02-13 14:00

过失杀人

华少一

华少一

3
2022-02-13 15:46

用力过猛?

草莓园

草莓园

1
2022-02-13 14:56

本文的目的不是司法讨论,而是偷情用劲过大猝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