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卖房815万,刚出手租户就索赔184万,怪房东没优先卖给他,房东:带人看房4个月,你怎么不说?

面包真好吃 2025-02-02 13:36:20

李女士是北京人,她在北京做服装生意,家里条件不错,手里有几套房。

2018年,她将其中的一套房子,租给了高先生。每个月租金8500元,按年支付房租。

高先生从来没有拖欠过房租,李女士又是个爽快的人,俩人相处得还挺融洽的。

2022年,李女士的服装生意出了大问题,资金链都快断了。

为了周转资金,她想把租给高先生的这套房子卖了来救急。

当时,高先生的租期还有半年,但李女士还是跟高先生说了卖房的事儿。

希望他能配合自己带客户来看房,高先生也挺爽快,说只要李女士提前打招呼,他肯定配合。

接下来的4个月里,李女士前前后后带了20多个客户来看房,高先生每次都很配合。

不过,因为李女士坚持要全款卖房,所以看房的人虽然不少,但很多人看完就没下文了。

就在李女士都快放弃的时候,有个张先生出现了,他愿意全款买房。

一开始,张先生只肯出780万,李女士想卖900万,双方都不同意。

两人讨价还价了好一阵,最后以815万成交,还签了合同,约定两个月内完成过户。

谁能想到,过户前一个月,这套房子所在的小区,被划进了重点中学的学区范围。

因为这事,周边房价一下子就大涨了。李女士这套房子,更是涨了100多万。

李女士虽然心里懊恼,可是合同都签了,本着诚信原则,她也没有找借口反悔。

而是继续履行合同,她联系高先生,说愿意把剩下的租金退给他。

再额外赔一个月房租,希望他能赶紧腾房。没想到,这下高先生不干了。

如果这房子要是自己能以815万买下来,转手就能赚一大笔啊。

于是,他跟李女士说,按照法律,租客有优先购买权,让李女士把房子以815万卖给他。

李女士一听,心里也不乐意了,这高先生不是趁火打劫吗?

她对高先生说道:“我带客户看房看了4个多月,你每次都在,怎么现在才说要买?”

“这4个月里,你从来没说过要买房。你就是看房价涨了,现在后悔了吧!”

高先生却觉得委屈:“你也没问过我买不买啊,我又没说不买,谁知道你突然就跟别人签合同了。”

两人谁也不肯让步,高先生在最后一个月租期里,天天找李女士闹。

这期间,房价又涨了30多万。不管高先生怎么闹,李女士就是不答应他的要求。

高先生只好在附近买了套房,他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亏大发了。

他一气之下,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让李女士赔偿他房价上涨的差价。

还有他买新房的中介费17万,以及搬家费、租金损失等等,加起来一共184万。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回到本案,也就是说李女士要卖房,高先生确实享有优先购买权。

虽然李女士通知了高先生要卖房,但是房子卖多少钱、怎么付款这些关键信息,他都不知道。

而且,李女士也确实没有正儿八经地问过他要不要买,确实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不过,房价上涨是市场变化,不能算高先生的实际损失。

但是,高先生因为没买到这套房子而产生的搬家费、中介费、租金损失等,李女士得给予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高先生各种损失一共18万元。

李女士不服,觉得自己冤,于是就上诉了。二审法院再审后,判决赔偿高先生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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