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文件及其他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以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全市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楼间距等标准
法律依据:
省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市级文件:《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村房屋建设消防设计导则》1. 宅基地面积标准
省级政策(川府规〔2023〕4号):
类别
标准细则
宅基地面积
- 平原:30㎡/人- 丘陵:40㎡/人- 山区:50㎡/人(总用地含附属设施≤70㎡/人)
户内人数计算
3人以下按3人算,5人以上按5人算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m²。
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m²。
山区:每人不超过50m²。
户人数
平原地区
住房用地
丘陵地区
住房用地
山区
住房用地
3人及以下
总面积≤210㎡
≤90㎡
≤120㎡
≤150㎡
4人
总面积≤280㎡
≤120㎡
≤160㎡
≤200㎡
5人及以上
总面积≤350㎡
≤150㎡
≤200㎡
≤250㎡
总面积: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户型计算: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2. 建筑面积与层数
市级政策(《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村房屋建设消防设计导则》):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m。
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占比提升至20%。
城市住房首层可以局部架空,形成公共活动空间。
3. 建筑高度与退距
无特殊规定
例外:新都区特别规定(新农〔2024〕197号):
房屋高度不超过12m。
与国、省、县、乡道相邻的退距分别为20m、15m、10m、5m。
二、地方标准(按区域划分)
1. 主城区
锦江区(锦府发〔2025〕4号):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宅基地面积均按省级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各区政策动向:
金牛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金牛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矢量补充及数据挂接入库和2024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技术服务项目比选,进行公告。
武侯区:
对“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主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等问题进行了答复。
成华区:2025年3月发布《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统筹资源配置,在片区内统筹盘活利用闲置村委会、闲置乡村小学、闲置宅基地、低效工业厂矿等资源,鼓励村庄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盱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支撑乡村振兴空间需求。
2024-09-30发布《成都市成华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近郊区
龙泉驿区(龙府规〔2024〕1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m²,山区每人不超过50m²。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温江区(温农规〔2024〕2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m²。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新建住房需纳入“成都市农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郫都区(征求意见稿):
附属用房面积不超过30m²,高度不超过3.5m。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新都区(新农〔2024〕197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m²,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m²。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特别规定了退距、层高等:
1.房屋高度不超过12m。
2.退距:
与国、省、县、乡道相邻退距(指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下同)分别不少于20米、15米、10米、5米;与高速公路相邻的,其退距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新建集中安置距离国、省道不少于50米,距离县、乡道不少于20米,其他情况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津区(新津府发〔2024〕10号):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征地时需注销原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3. 其他区
青白江区: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4. 县级市
简阳市(征求意见稿):
住房用地每人不超过40m²。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都江堰市(都农〔2024〕102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m²。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政策动向
崇州市:
《崇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崇农联发【2020】5号)文件于2020年10月29印发施行,有效期2年,目前已过有效期。最新政策按省级标准。
彭州市:依托旅游项目引导农户自愿有偿腾退宅基地。
5. 县
金堂县:(《金堂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住房用地每人不超过40m²。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鼓励村民尽量选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和果园地。
大邑县(征求意见稿):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m²,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m²,山区每人不超过50m²。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²。
蒲江县: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对剩余未开展登记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进行全面摸底,分步推进办证工作,同时定期组织业务骨干下沉服务,不断创新和提升服务水平。
成都东部新区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关于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成东应急发〔2023〕37号)
三、全市标准与地方标准的相同与差异性评述
(一)主城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均执行省级标准
区县
宅基地面积(㎡/人)
特殊规定
锦江区
平原≤30,丘陵≤40,山区≤50
征地补偿以正房建筑面积结算(锦府发〔2025〕4号)
青羊区
同省级标准
征地补偿按《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金牛区
同省级标准
闲置宅基地可复合利用发展乡村产业(国土空间规划)
武侯区
同省级标准
明确宅基地权属转移登记流程
成华区
同省级标准
盘活闲置村委会、宅基地支持乡村振兴
(二)近郊区(龙泉驿、双流、温江、郫都、新都、新津)
区县
宅基地面积(㎡/人)
放宽条件
层数/层高
特殊规定
龙泉驿区(分平原/山区)
平原≤30,山区≤50
占耕地不可增补
未明确
附《宅基地地域类型分区图》(龙府规〔2024〕1号)
温江区
≤30(住房用地)
可增补≤30㎡/户
二层需系统监管,三层需资质
农房建设纳入信息化管理(温农规〔2024〕2号)
新都区(分平原/丘陵)
平原≤30,丘陵≤40
可增补≤30㎡/户
≤12米
退距要求:国道≥20米、高速≥30米(新农〔2024〕197号)
郫都区
总面积≤70㎡/人
附属用房≤30㎡且≤3.5米
未明确
退出多余集体建设用地可增补面积
新津区
总面积≤70㎡/人
无
未明确
“挂靠安置”需注销原宅基地证(新津府发〔2024〕10号)
(三)其他区(青白江)
区县
宅基地面积(㎡/人)
特殊规定
青白江区
同省级标准
征地补偿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青府发〔2013〕23号)
(四)县级市
区县
宅基地面积(㎡/人)
放宽条件
特殊规定
简阳市
≤40(住房用地)
可增补≤30㎡/户
鼓励存量用地利用(征求意见稿)
都江堰市
≤30(严格标准)
可增补≤30㎡/户
禁止超占,用途变更仍按住宅补偿(都农〔2024〕102号)
彭州市
执行省/市级标准
依托旅游腾退宅基地
无新增细则
邛崃市
≤40/50
可增补≤30㎡/户
附《通告》明确地域类型划分(2025年3月)
崇州市
同省级标准
无
沿用川农〔2020〕43号文(已过期文件)
(五)县
区县
宅基地面积(㎡/人)
放宽条件
特殊规定
金堂县
≤40(鼓励存量用地)
严禁超占
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大邑县
≤30/40/50
可增补≤30㎡/户
地域类型由县政府确定(征求意见稿)
蒲江县
同省级标准
无
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动产登记
1.相同点
面积标准:各区市县均以省级政策(川府规〔2023〕4号)为基础,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户型计算: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耕地保护:新建住房不占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2.差异点
地域类型划分:
龙泉驿区、简阳市、邛崃市等地根据地形(平原、丘陵、山区)调整住房用地面积。
都江堰市对平原地区严格限制为每人30平方米。
建筑高度与层数:
新都区明确房屋高度不超过12米。
温江区要求新建住房纳入管理系统,三层及以上需资质单位设计施工。
附属设施管理:
郫都区规定附属用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3.5米。
四、翻建与扩建
1. 翻建
翻建住房需符合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需满足建筑退距、层数、层高等要求。2. 扩建
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土地面积需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占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每户不超过30m²。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
区县
超面积处理方式
处罚标准
锦江区
补偿超面积部分重置价(锦府发〔2025〕4号)
超建部分按评估价购买
成华区
超面积按重置价补偿,经营性用途仍按住宅计算
不享受额外经营性补偿
郫都区
退出多余集体建设用地可增补面积
未明确处罚细则
其他区县
沿用市级政策,超建部分不予确权
可能面临拆除或罚款
1. 超面积情形
宅基地面积超出省级或地方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征地补偿时,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补偿。2. 处罚标准
未批先建或超面积建设的,由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六、其他补充
1. 动态修订机制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明确建立跟踪评估及动态修订机制,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2. 历史遗留问题
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3.风貌管控:
市级要求屋顶花园、立体绿化纳入容积率奖励;
新都区强制退距保障交通安全。
4.信息化管理:温江、龙泉驿等区要求农房建设全程线上申报。
5.便民措施:蒲江县开展集中居住区不动产登记上门服务。
七、法律法规与数据出处
1.省级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2.市级政策:
《成都市农村房屋建设消防设计导则》。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3.区市县级政策:
《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锦府发〔2025〕4号
《成都市成华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龙府规〔2024〕1号)。
《成都市温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温农规〔2024〕2号。
《成都市郫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农〔2024〕197号。
《成都市新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新津府发〔2024〕10号。
《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3〕23号)
《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都农〔2024〕102号
《关于邛崃市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崇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崇农联发【2020】5号)
《金堂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大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浦政办发〔2020〕68号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修订)》
《关于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成东应急发〔2023〕37号)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地方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局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