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和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是什么?为这事,我问过一些有司法经验的朋友。大致有这么几条界限:
一,互殴的前提是,打斗双方互有矛盾产生,比如“你瞅啥”“瞅你咋地”,或者就是看对方不顺眼,几句话你来我往一下,双方撸起袖子拳来脚往。
二,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有“滋事”方挑衅并动手攻击行为在先,被攻击方被动还手,且给对方造成等于或略大于自己被伤害的程度。
三,除非自己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否则,行使正当防卫权的一方,不得以“致残”“致死”来行使正当防卫权。
从上面的“三条”来看,是不是哪一条都相当难“把握”?
就比如“第一条”,自己明明是无意义的一瞥,视线掠过对方,对方就气势汹汹问你“你瞅啥?”这对于性格耿直的北方人来说,是不是语言挑衅?如果你认为是挑衅,怼回去“我想瞅啥就瞅啥”,或者话赶话说“瞅你咋地”?甭问,两人爆发冲突的可能性极大。
然后斗鸡似的争吵,然后动手。这就是“互殴”,有产生矛盾的先决条件,有打斗结果。
“正当防卫”难以认定,关键原因在于攻击方和被攻击方对彼此造成的伤害不可能完美“对等”,都头破血流,一方是鼻子出血,一方是头被开瓢,如果攻击方被开瓢,伤情大于被攻击方,实践中,极有可能就往“互殴”上靠,各打五十大板。
还有“第三条”,不是哪个案件都像“昆山龙哥”被反杀那么明晰,有民众共鸣基础。有“挑衅”,有滋事动手行为,打斗起来后,不算凶器的板砖,椅子板凳,串肉串的竹签或铁签子等等“物件”,随手抓起来就是“武器”,你说这些东西不致命?一样能致伤致残,甚至致命。
但在被攻击人情急之下的反击下,这些“武器”并没有给被攻击人构成严重伤害,但强力反击将“攻击方”致伤致残,或者致命了,就算能靠上“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还是要负刑责。
所以,切记这个“优先顺序”:在遇到无法把握的被人攻击时,能息事宁人最好,实在躲不过了,挨两下就挨两下,报警处理;如果事态往严重方向发展,不动手还击有可能给自己造成无法预估的伤害,那就掌握轻重,能令对方丧失攻击力,就不要将其打残;能用“致残”的方式遏制对方“杀人”的凶狠,就不要剥夺对方的生命。
当然,在自己生命处在“生死一线”之际,一切以自己生命权为重。把一切交给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