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9日讯(通讯员 戴爱明 记者 王国柱)“法官,我要起诉赵某,我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朱某与第三人黄某之间存在45万元的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并签写了调解协议,但后续黄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面对黄某的违约行为,朱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遗憾的是,因黄某缺乏可执行的资金,法院最终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朱某一直没有放弃向黄某追要欠款,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得知被告赵某尚欠黄某25万元未还时,朱某立即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被告赵某辩称,我与黄某不是借贷关系,我们是合伙关系。2017年10月,我与黄某签署合作协议一份,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黄某预先提供部分资金用于开发,我出具了所谓的“借条”给黄某,借条内容为:借黄某人民币30万元整,用于项目开发,工程结束后退还,时间为2017年10月。之后黄某通过银行分两次向我转账,一次15万元,一次10万元,共计25万元支付了上述费用。故而朱某不能向我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原告对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债权是否享有代位权?经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与被告间系合伙关系。尽管被告出具了“借条”给第三人,但“借条”是依据双方间合作协议中关于开发费的约定而出具,双方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合意;同时“借条”并未规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或金额,仅表示在工程结算后会退回此条,表明“借条”主要用于双方之间的结算目的。
综上所述,原告声称被告与第三人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偿还借款本息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