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作品版权问题引发骂战,进而产生名誉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记者5日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歌曲原作者删除侵权内容、书面致歉并赔偿。
小于(化名)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签约艺人,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其原创音乐作品,有一定粉丝群体。小于与该公司先后签署《独家演艺经纪代理协议》《音乐作品使用授权协议》《著作权授权证明》《表演者授权证明》《产品转让书》《音乐作品转让书》《词作者确认书》等,将自己的部分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授予该公司使用且公司对授权作品拥有转授权的权利。
不久,小于授权给传媒公司的几首歌曲在公司其他艺人的演唱下迅速走红,但各大平台上的相关作品均未标明小于是原创。小于认为自己的作品被剽窃,故在其短视频账号主页发布声明,称文化传媒公司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并发布“从未出售任何原创作品给任何公司或个人”“请勿轻信关于本人作品的一切第三方授权”等言论。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存在关于授权的多份协议,且各大平台上对于“原唱”“原创”的标注均系平台自发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因此小于发布的视频声明内容不实,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该公司遂起诉,要求小于立刻删除其短视频账号发布的侵权内容,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小于提交的证据足以表明其系涉案歌曲的词曲原作者,并已公开发表过其演唱的涉案音乐作品。而目前网络中出现的关于涉案歌曲原唱、原创等的标注和介绍,极可能存在侵害其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小于认为网络内容标注有误,进而认为文化传媒公司存在履约不当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该公司要求小于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文化传媒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确认小于已通过协议方式将部分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授予该文化传媒公司行使,公司同时享有对授权作品进行转授权的权利。小于发表的“从未出售任何原创作品给任何公司或个人”等表述存在言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表述方式过于主观片面的问题,会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给该公司声誉造成不当损害。该公司主张上述言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支持,最终判决小于删除案涉侵权内容并书面致歉,赔偿该公司相关维权费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