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家暴成性,酒后想与妻子亲热时被拒绝,不仅殴打妻子,还殴打前来劝阻的父母。父亲忍无可忍,拿起了斧头砍向儿子......最终的判决让人欣慰!
案情摘要
小花自从嫁给了张某之后,几乎就没什么好日子过。张某不仅隐瞒了自己吸毒的事,而且结婚之后什么也不干,好吃懒做,平时没事就出去瞎逛。
手头有点钱不是买酒喝,就是出去打牌,还经常打骂小花。
小花见张某竟是如此德性,也想过离婚,可已经怀了孩子,而且张某的父母对小花也很好,便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并且心想,或许有了孩子之后,张某会有所改变。
可小花想错!
即便儿子出生之后,张某仍未有任何好转。和小花几乎是天天吵闹,而且动不动就打,有时候连儿子也逃不过张某的打骂。
张某的父母也管不了他。但凡说他两句,张某连父母都骂。有时喝了酒,借着酒劲连父母都打。
村里的人也都知道张某的品行。早年间张某就曾因故意伤害罪坐了四年牢,后来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过,而且张某为人做事不讲道理,动不动就打人,简直就是村中一害。
因此平时也没人敢招惹张某,甚至巴不得绕着走,张老汉家里的事就更不敢管了。
只是对张老汉(张某父亲)一家有些同情,每次张老汉独自忙农活时,村邻们总会搭把手。
某日晚上10点多,张某又不知道从哪回来了。到家之后的张某先洗了个澡,就坐在家里喝酒。小花也不敢说什么。
张某喝了有一瓶老酒,就又开始骂小花,什么难听的话都骂了。小花怕被张某打,也不敢还嘴,就这么受着。
张某的母亲何某,见张某这么晚回来又开始闹腾了,便过来劝说,结果也被张某给骂走了。张某骂了一会儿,见小花也不吭声,也就住嘴了。
然后就想和小花亲热。但因为小花正处于生理期,便没有同意张某的要求。这下却把张某给惹急了。
张某见小花不从,就开始殴打小花,连打带骂的!母亲何某听见张某又打骂小花了,就过来劝说,可根本制止不了张某。
于是何某就叫来了张老汉。张老汉先是好言劝阻,让张某消停会儿,别打了。
可张某就跟疯了一样,对着父亲破口大骂。小花怕张某会对儿子不利,就趁机抱着儿子往门外跑。张某见小花要跑,便又追赶小花!
张老汉见状,便上前阻拦张某,却被张某用拳头打到了面部,张老汉的嘴被打肿了,牙齿也被打断,嘴巴流了很多血,张某还不停地用脚踢父亲的腰部。
张老汉见小花抱着孩子已经跑出去了,便也往外跑。
张某却不依不饶地一直追赶到了厨房,并用板凳砸向张老汉。而此时张某的母亲也追了出来,并抱住了张某的腿,不让张某继续追打张老汉。
张某便又弯下腰开始殴打母亲何某。张老汉见张某简直跟疯了一样,而且又想到这么多年以来张某的种种行为,忍无可忍的张老汉,趁机捡起了厨房里的一把斧头。
趁着张某弯腰殴打何某的机会,朝着张某的脑袋砸了二三下,张某应声倒在地上。
跑出来的小花听到有打斗的声音,便又返回查看,见张某倒在厨房,头上有血,嘴里还能哼哼。张老汉对小花说,别怕,他还死不了,你只管带好孩子。
张老汉自知下手重了,估计张某也是够呛了,便收拾了一下,分别前往了村支书胡某和治保主任伍某家中,告知其自己把儿子给整死了。
村干部一行人来了之后,见张某躺在厨房的灶边,身旁有一摊血,手脚都未伸直,嘴里还能哼几声,伍某便说赶快打“120”急救。
可张老汉却说,不能打“120”,如果张某不死,那我这一屋子人都会死,你们要打“120”,我就喝农药死。
听到张老汉如此说,胡某就出去了,打算去卧室看看情况,并趁机打120急救电话。随后伍某也准备下楼报警。
可伍某刚转身,张老汉就又拿起了一把铁锤子,朝张某的腹部又狠砸了两下。伍某见状便制止了张老汉,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胡某。随后便拨打了“120”和“110”。
十多分钟后,“120”和“110”的人都来了,“120”的医生确认张某已经死了。警察就将张老汉带走了。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引起脑功能衰竭死亡。
案件审理及结果
案发后,被告人张老汉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公诉机关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张老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被害人存在家庭暴力、有一定过错,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的妻子小花,以及村委会连同当地115名村民签署了请求书,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到案发背景及原因,对张老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
1、被告人张老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结合本案案发背景,被害人张某长期家暴,对妻子小花长期打骂,对张老汉及母亲何某亦存在经常性的辱骂、殴打行为,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3、案发时,张老汉的邻居王某一家,在听到张某呼叫救命时,均认为张某不是什么好人,一年四季地与妻子、父母吵架,又吸毒,便没有管这事。
据此,以及115名村民的请愿书均可证实,被害人张某平日的品性恶劣,存在长期家暴行为的事实。
也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张老汉的加害行为是在长期积怨下的激愤之举,社会危害性小,且犯罪情节较轻。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案发起因,且张老汉具有自首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处以刑罚。
并最终认定张老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结语
都说虎毒不食子,可真被逼到一定程度了,张老汉也是无奈之举。
小花对张某家暴的忍让,换不回张某的良知,而张老汉和何某,也不得不说在自小对张某的管教上,也存在一定的缺失。
张某虽曾因故意伤害入狱,又有吸毒经历,但每个人不是生来就是坏的,家庭教育的问题,才是本案的根本原因。
如不是自小对张某的放纵或放任,张某又如何敢对父母造次?
不过本案的结果还是很不错的。有很多类似案件,虽也是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自首以及存在谅解情节,但能够减轻处罚,在较轻的量刑区间处以刑罚还是不常见的。
而本案的判决中虽未提及,但本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某酒后辱骂殴打小花,其殴打行为已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对此,无论是小花本人,还是张老汉或何某,均可对张某的殴打行为实施防卫。
张某殴打小花被张老汉制止后,又开始对张老汉实施殴打,继而又对母亲何某实施殴打,整个过程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而张老汉对张某实施致命打击的行为,也正是在张某正在殴打母亲何某的过程中发生的,应当认定张老汉属于明显的防卫行为。
(张老汉在村干部到场后又对张某腹部锤的那两下,就不算防卫行为了。但根据鉴定结果,后面锤的时候张某已经死亡了)
按《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张老汉的防卫行为,却因超出了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过综合本案整个背景来看,即便张老汉的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在认定时也应考虑一些特殊因素。
本身在正当防卫中,是否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本就较难把握。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在那种紧迫性下,要求行为人能够准确地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程度作出判断,继而选择与之侵害程度大致相当的防卫行为,可以说有些强人所难。
而且张某存在长期殴打妻子、殴打父母的行为,而且是酒后,并有吸毒及故意伤害的前科,在此情形下,张老汉很难排除张某是否存在更加恶劣的加害行为。
因此在案发时的那种情形下,加之张某长期殴打行为对张老汉主观上造成的影响及认知,对张老汉的行为限度,似乎不宜要求的过于严苛。
虽然张老汉在供述中承认自己具有将张某杀害的故意,但并不能否认,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通过剥夺加害人生命的手段,同样属于防卫行为的一种方式。
因此,对于本案中张老汉的行为,按正当防卫来认定,继而处以更轻甚至是无罪的结果,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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